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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柱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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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货款支付期限怎么办?
更新时间:2023-01-07


案情简介:***经营部从事茶叶销售经营。在2019年2月28日至12月4日期间,李*文多次从***经营部采购茶叶(品种包含龙井、白茶、碧螺春、黄金芽等),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仍余89013元未付清。2020年7月27日,经核对确认后,李*文在***经营部提供的清单上签名,确认供货及欠款金额,但双方并未就相应付款时间进行约定。之后,李*文也未再向***经营部付款,至起诉之日仍未结清欠款。

法院认为:李*文从***经营部采购茶叶,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经营部向李进文交付茶叶货物,得到了李*文的签字确认,已经完成了出卖方的义务。双方虽未通过书面方式约定支付货款的期限,但根据一般的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李*文在收到货物后应当及时结清货款。2020年7月27日,李*文对收货及欠款的金额予以确认,***经营部据此主张李*文支付货款89013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买受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在日常交易生活中,应当对合同相关要点进行明确,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约定不明的情况,继而造成诉讼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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