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调 解 书
香劳人仲案(2022)第xxxx号
申请人:高某某,男,汉族,1987年12 月3日生,河北省邯郸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贺扬,男,河北律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荣盛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河北香河某号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5 日,因被申请人拖欠其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8日的工资、在职期间的通讯报销费用等问题申请到仲裁委。经本委依法调解,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及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5月28日的剩余工资差额、在职期间的通讯报销费用差额等,共计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捌拾贰元玖角;
二、付款日期:被申请人于调解书签订之日起至2023年1月15 日前付清;
三、款项付清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今后不再负任何责任;
四、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调解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及劳动仲裁委员会各执一份。
申请人签字: 被申请人签字:
仲裁员:张志强
香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
2022年12月29
书记员:许晓岩
律师心得:许多的大公司,正是公司有自己的律师团队,经常的剥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错过了最佳时机主张自己的权益,此时本案的申请人迅速的找到我,我经过合理的分析案情、积极的与仲裁官讨论案情,被申请人公司迫于压力不得不妥协让步,为辛勤的劳动者挽回了较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