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男方长期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女方婚前出资首付,购买了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将房贷还清,男方还为此向自身朋友借债。近年来,夫妻感情比较淡漠,女方趁男方在外地工作之际,擅自将该房产变卖,且将售房款隐匿。男方回沪后,与女方交涉无果后,男方找到我们,要求提起离婚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在接手案件后,首先从系争房产的性质着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律师明确指出虽然该房产登记在女方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非购房一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参与该房屋还贷的,其有权参与分割该增值部分。
此外,我方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向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告与案外人的房产交易合同,进而确定了交易的价格。然而,在查阅房产交易合同的过程中,细心地发现交易价格低于市场实际的价格,为探明究竟,本律师不厌其烦两次驱车找寻到交易的房产地址,终于找到了购房的买家,但买家却不愿向律师透露真实的成交价格。因此,律师告知买家,如果买家坚持不透露的话,我们则认为房产交易中心存档的交易价格是真实的,那么该价格显然低于市场实际价格,交易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情形,因此会提交法院请求该交易无效,在此状况下,买家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最终将真实的成交价格告知了家理律师,为逃避税收,交易双方将成交价格做低了近90万,这就意味着家理律师为原告多争取了近90万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最终被告无奈地接受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双方以调解离婚,目前原告已经收到首批执行款,原告非常满意最终的结果。
最后,律师: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上述内容就是离婚时恶意转移财产的案件,如果您仍有疑问,欢迎咨询我们相关律师进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