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蕴增律师
全国
主任律师
8
好评人数
26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奚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更新时间:2023-01-02

奚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刘蕴增

一、案情简介:奚某,男,1994年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2年3月被公安机关立案并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22年4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经检察机关批准被执行逮捕。

该案办理过程中,围绕罪名定性、量刑等方面,辩护律师与公诉机关存在较大分歧,可以说一波三折。

第一次沟通,在公安机关机关立案侦查的报请逮捕环节中,辩护律师的意见未被采纳。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国内周某某、姚某某等人为了谋取暴利,通过某软件分别与境外诈骗团伙、境内 GOIP 设备(系通讯设备)持有人员刘某某、提供网络技术支持人员(负责在网上搭建)向某某等人联系,在蝙蝠平台上建群供各方联系,为实施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各方以所谓有偿服务的模式从中牟利。然后诈骗人员利用该蝙蝠平台群里提供的帮助,用技术手段获取境内居民的电话号码,随后通过国内 GOIP 设备对境内居民拨打诈骗电话。经查,周某某、姚某某等人为境外诈骗团伙、境内 GOIP 设备持有人员提供搭建帮助,非法获利50余万元,

被告人奚某系经营通讯器材的个体户,也加入了上述蝙蝠平台群,然后明知群里人员将利用GOIP设备从事非法或不正当活动,但为了牟利,仍则非法将GOIP设备卖给姚某某、赵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 17万余元,非法获利近7万元。并且侦查期间,公安机关还扣押了尚未卖出去的6台GOIP 设备(无线语音网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为周某某、姚某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诈骗罪、奚某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特征,对周某某、姚某某等人以诈骗罪、对奚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后来公安机关又发现:奚某除本案事实外,还涉嫌了另外二件刑事案件,即在本案之前的该另外二件刑事案件中,奚某均分别被公安机关以帮信罪立案侦查,并分别被取保候审。而本案的犯罪事实,系在上述二件案件被取保候审期间所犯的新罪。获取相关证据后,公安机关按办案程序依法将周某某、姚某某、奚某等人提交至检察院批准逮捕。

在此立案及批准逮捕期间,笔者接受奚某家属委托成为了奚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抓紧时间会见了被告人,并且详细向家属了解相关情况,之后又向办案的公安干警了解案件信息并提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此时笔者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但因为当时还不能阅读案卷,笔者作为辩护律师掌握的信息还不够全面、准确。虽然不能详细了解案情,但结合已知的信息和多年经验,笔者初步判断: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罪名是正确的。然后笔者向检察机关反馈了本辩护律师认为奚某应定性为帮信罪的意见。

而检察院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申请后,办案人员虽然听取了笔者的意见,表示会考虑笔者的意见,但目前尚未有正式决定,让笔者回去听取最后信息。数日后,笔者得知,检察院将周某某、姚某某等人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将奚某虽然批准逮捕,但罪名却改为非法经营罪。并且该案系该院检察委员会开会集体研究决定的,会议认为:奚某明知购买人员可能将设备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却仍然卖给其GOIP 设备,认为该设备属于限制经营的产品,会议认为奚某的该行为同时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两个罪名,根据刑法牵连犯从一重处的理论,认为非法经营罪显然比帮信罪的处罚重,所以应按处罚较重的罪名定性,所以对奚某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罚,经过会议研究后,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将奚某批准逮捕。然后检察机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继续侦查。

第二次沟通,在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向检察院反映了奚某的罪名应定性为帮信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但辩护律师的意见仍然未被采纳。

公安机关在周某某、姚某某、奚某等人被逮捕后,继续侦查。待侦查终结后,即将此案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周某某、姚某某等人以诈骗罪、奚某以帮信罪的罪名分别被移送审查起诉。

笔者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复制了案卷信息,并立即仔细研究案卷,审查了案件相关证据的证据规格、证据的合法性、内容的关联性、真实性,证据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瑕疵、漏洞。经过仔细研究,笔者坚持认为自己的判断是正确的,遂再次向检察院沟通,陈述了奚某应定性为帮信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的意见,并请求根据奚某的情节,请求对奚某提出较轻的量刑意见,以便使奚某获得从轻处罚。

期间,经过笔者协调奚某本人、奚某家属,使检察机关认定奚某属于认罪认罚,应按认罪认罚从轻制度从轻处罚。但是检察机关认然认定奚某的罪名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最后检察院最终在起诉书中认定奚某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量刑建议为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万元。

第三次沟通,是在审判阶段,这时系诉、辩双方正面交锋的对决,最终辩护律师取得胜利。

在审查起诉阶段,虽然笔者的意见得到了检察院的部分支持。但笔者作为辩护律师,仍然对奚某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耿耿于怀,很不甘心,因此决心围绕奚某的罪名是否属于帮信罪、量刑轻重这一问题进一步展开工作。

此后笔者长时间呆在律所,又再次认真阅读数遍案卷,吃透了案情,并且加大查阅法律法规力度,翻阅关于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二个罪名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查找了这两个罪名的相关判例,历时连续十余天的熬夜奋斗,最终不负笔者所望,笔者最终梳理出了非法经营罪的刑法条文表述及相关该罪的近80份司法解释,并筛选出与本案情最相近的案例;与之类似,笔者又整理出帮信罪的刑法条文表述、司法解释,然后对上述二个罪名的罪状及司法解释逐一进行对比分析,最后认为:奚某的犯罪行为符合帮信罪的罪状表述、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笔者之前关于该案的判断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罪中被经营的产品为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的产品,法律对构成该罪的产品种类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而本案中奚某经营的GOIP 设备属于通讯器材,不属于禁止经营或限制经营的产品,更不属于非法经营罪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属于该罪的被限制产品种类,反而奚某的行为表现非常符合帮信罪的罪状规定,故应奚某的行为定性为帮信罪。为了增强说服力,笔者还使用搜索功能,查到了外省某市、区两级法院对与奚某相同行为(也是售卖GOIP 设备)的同一案件的二份判决书,该二份判决书分别属于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与奚某相同的行为属于帮信罪。

很快来到了法院开庭审理的日期。法院庭审进行当中,检察院仍坚持认为:奚某所犯罪名为非法经营罪、坚持其原来的量刑意见。因此笔者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笔者据理力争,首先对奚某的罪名定性提出异议,说明奚某的行为应定性为帮信罪,然后笔者向法庭阐明了非法经营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不同,并明确指出奚某所卖的GOIP设备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所禁止或限制的产品范围,然后对比说明了帮信罪的罪状特征、及帮信罪中被定罪的相关产品品类,说明奚某所售卖的GOIP设备属于帮信罪的产品范围。其次,笔者分别例举了非法经营罪、帮信罪二个罪名的相关司法解释,证明根据上述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奚某的行为更符合帮信罪的罪状描述,应被定性为帮信罪,而不是非法经营罪;第三,笔者还例举了某省的某市、区两级法院对与奚某相同行为(也是售卖GOIP 设备)的同一案件的一审和二审两份判决书,证实外省两级法院均认定与奚某相同的行为属于帮信罪,以此来加强说服力。

除上述意见外,笔者还指出,奚某所犯罪行中有部分犯罪行为属于未遂,理由是:虽然奚某贩卖的数量合计为18个GOIP设备,但是实际情况是奚某卖出的是仅有12个设备,剩余6个尚未售出即被公安机关扣押,那么这6个设备应属未遂,在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中对这一部分的案件事实未予认定,反而统一认定为既遂,并按既遂情节提出了量刑意见,从而加重了对奚某的处罚,已经对奚某的量刑产生了较大影响。

最后,同时笔者在庭审中又根据以下几个情节展开辩护:(1)被告人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奚某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3)同时考虑奚某此次犯罪皆因家庭经济困难,负担较重,其自身主观恶性较小。(4)奚某到案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未有任何违法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几点,笔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通过笔者有理有据的辩论、出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使得公诉机关对奚某的起诉意见产生了动摇,虽然在庭审中还强行表态说坚持原公诉意见,但在庭审后,公诉人很快就联系笔者,从笔者手中要去笔者在庭审中出示的关于非法经营罪、帮信罪的相关司法解释,表示要好好认真学习了解一下。从中也能看出公诉人非常重视笔者的辩护意见。之后笔者得知,庭审结束的合议庭评议期间,公诉人时刻与法院保持联系,并且多次寻问法院的意见,在获悉法院要采纳笔者的意见、将奚某的行为定性为帮信罪后,检察院经过分析评估后,最终决定变更起诉意见,主动将奚某的行为从非法经营罪变更为帮信罪、并且将量刑意见也予以变更,量刑意见从三年变更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数额从7万元变更为5万元。随后法院和检察院也先后联系笔者,一方面告知了公诉人变更了起诉意见,另一方面也说明这是综合考量奚某行为的结果、并且询问笔者的意见。笔者在与法院、检察机关的沟通中,明白了上述二者的意见、也获知了拟对奚某处罚的最终结果,认为已经达了笔者想要的诉讼结果,遂表态同意了上述二者的意见。此后,很快法院召开了第二次庭审,并在其中阐明了公诉人的新起诉意见。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法院很快送达了判决书,奚某被法院判定为帮信罪,处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5万元,该案获得胜诉。根据该判决结果,奚某减去宣判前已被羁押的时间,还有大半年的时间奚某就可以依法释放了,家属对此结果十分满意。

上述过程,通过笔者的毫不放弃、据理力争,得到了法官及检察院对笔者的认可和尊重,使该案的处理结果达到了笔者的预期,奚某家属也非常满意,达到了笔过程中最初想要的诉讼结果。

二、律师点评:1、了解案件的详细案情,对于相关的罪名不仅要依靠自身的法律积累,还要认真查阅罪名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研究案情时,及时提出自己的想法,准确且不拖延。2、与当事人、审判法官的沟通也是律师应具备的基础素养,良好的沟通也会更好的获得法官的支持,为案件的胜诉也会打下良好基础。3、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该案中,笔者的意见不但未得到公诉机关的支持,同案其他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也不与笔者意见相同,其他律师基本都是从程序方面匆匆发表了一下意见就算完成任务,唯剩笔者坚持己见,感觉压力颇大,而最终结果证实了笔者的意见是正确的,所以勇于坚持正确意见是有必要的。4、本案最终的处罚结果系综合考虑奚某的犯罪行为后,法院、检察院、辩护律师三方沟通意见的结果,多少有点诉辩交易的意味,这一结果已达到了奚某本人、其家属、笔者的预期目标,同时也节省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因此是可以接受的。

三、建议:通过罪名定性上的变更,使被告人奚某的处罚结果被直接减半、罚金数额下降三分之一,所以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遇到此类案件,不光要认真研究案卷,与被告人做好案情沟通,对案件信息掌握全面,还要认真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能够以深厚的法律知识素养说服法官。并且还要擅长在案件信息中找到关键点,擅长寻找证据中的薄弱点。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刘蕴增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蕴增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6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