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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温杯复杂发明专利维权案件
更新时间:2022-12-26


【案件信息】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1知民初766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XX(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1:岳阳XX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2:湖南XX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3:XXX

被告4:XXX


【案件介绍】


原告XX(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XX商贸有限公司、湖南XX贸易有限公司、XXX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委托方东律师团队诉至法院。


【原告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被告是否为共同侵权认定。


首先明确的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原告公司请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权利要求1-2记载的技术方案,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所载技术方案构成相同。被告则表示不认同。


经当庭三次测量,无论B、F间隙是否为零,D间隙都满足D<扭簧线径d的关系,即被诉侵权产品收纳部与罩部件之间的间隙小于扭簧线径。同时根据庭上描述分析并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可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再者,涉案保温杯包装盒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了委托制造企业为XX公司,包装盒及保温杯上标明了XX公司的商标,对消费者而言,XX公司即为该保温杯产品的制造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推定XX公司制造了侵权杯盖。


最终,法院支持了方东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判决各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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