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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累犯江某某被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2-12-26

案情简介:开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年中,被告人江某某、罗某、刘某、李某、谢某(另案处理)、李H(已死亡) 等人相互邀约后从江西来到河口县。2011年6月23日晚,经张华某 (另案处理)授意,文永某(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江某某、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对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伤害。次日凌晨 2 时许,经预谋后被告人江某某、李某各驾驶一辆车载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到达河口县方圆酒店附近,江某某和李某在车上等候,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下车后持刀进入河口县方圆酒店大厅,对正在办理住宿登记的被害人何某某实施伤害,致何某某头部、背部、肩部等多个部位受伤。何某某被砍伤后,江某某和李某驾驶车辆载罗某、刘某、谢某、李H等人逃离现场至河口县坝洒农场附近红河边,并将作案刀具扔至红河内。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此次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2022年案发后,江某某的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为其辩护。

辩护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单位沟通,会见江某某,综合证据材料对全案审查分析,辩护人决定为江某某作罪轻辩护,其主要辩护观点为:一、江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二、江某某在全程仅驾驶了汽车,未动手伤人,系从犯。三、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谅解书虽然为2年2个月,但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理。四、江某某虽然是累犯,但是不影响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效果:办案机关开远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黄云律师的绝大多数辩护意见,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2022)云2502刑初3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江某某等人行为已造成他人身体重伤的法律后果,本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在辩护人努力下认定了从犯、自首、积极赔偿等多处从宽情节,最终才能从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最终实现了从轻处罚。因此,本案属于典型的从轻处罚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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