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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故意伤害罪案,获撤销案件,“被害人”索赔未成,反被拘
更新时间:2022-12-16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24日, 因李某在家洗车时的污水流到了邻居黄某家门口,黄某走到李某家门口推搡李某,将李某手中不锈钢盆推翻,李某端着盆抵挡,双方发生争执。黄某的丈夫张某见状从也从屋内冲出拳击李某面部及头部,后三人发生肢体冲突。张某的妻子黄某自称其上前劝架时被李某殴打受伤,张某自称耳朵被李某咬伤。拍片显示黄某的左侧第三四根肋骨骨折、右则第三根肋骨骨折,经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伤二级,张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而李某因不懂法且怀侥幸心理未按照侦查机关要求递交检查、诊断等材料,物证鉴定室未能做出鉴定意见。后公安机关对本案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进行立案侦查。

  此时,李某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转而向专业的联盛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辩护工作

  承办律师王炜多次与委托人对接纠纷发生的起因、手段、因果关系、危害后果等案件事实,仔细查阅委托人提供的影像资料、病历材料,结合相关案情及视频监控,本案中李某无伤害的主观故意,且本案证据存疑,无法排出合理怀疑,得出黄某的伤情系李某造成的结论,并从如下几方面提出了法律意见。

  1、因李某被殴打致头面部软组织伤、牙齿松动、胸骨疼痛,故建议委托人积极配合医生做后续治疗,并提供病历、诊断证明等材料提交鉴定室做伤情鉴定,确定损伤程度,后经鉴定李某的伤情也构成轻微伤。

  2、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即对伤害结果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本案中,李某不具有伤害的故意。主要立足于从李某的供述辩解及监控录像,李某在黄某上前指责并推搡其时用盆抵挡回击,但此时李某实施的抵挡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不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李某也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

  3、根据黄某胸部骨折特征,结合视频监控,李某在本案中并未使用器械,伤者黄某的骨折位置在左右两侧胸部上方,而视频监控显示,盆底回击部位为右下胸部,结合盆的质量较轻、形态完好等特征,盆底拍击形成的骨折损伤可能性很小。

  综上,根据本案的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是黄某在殴打李某时自行摔倒致伤,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有罪认定标准。

  案件研讨

  公安机关非常重视,将该案提请上一级市局审议,各方经查看全部证据材料后亦认为黄某的肋骨骨折的伤情系李某所持不锈钢盆回击致伤的可能性较小。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依法采纳了辩护人的法律意见,认为李某没有犯罪事实,依法撤销了案件,并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退还了保证金。

  而张某、黄某夫妇俩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的治安处罚。

  办案心得

  司法实务中,因日常琐事引发的打架斗殴事件不在少数,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这种处理方式看似公正却不利于震慑犯罪行为,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名刑辩律师,准确适用法律,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嫌疑人实施的行为与结果存在其他可能的因素等疑问时,需果断主张,并且充分论证说理,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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