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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并罚三年四个月
更新时间:2022-12-15

湖 南 省 长 沙 市 芙 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刑初****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阴县,身份证号码: *******************,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公司职员,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路**号********房,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房。2018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21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梅**,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吴*,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市****************号,住长沙市雨花区**************房。因本案于2021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门*** 房。2018年4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因本案于 2021年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王**,女,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房,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栋*门***房。因本案于 2021年3月 17 日被抓获,次日被监视居住,9月18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 2022年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看守所。

辩护人王*,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二部刑诉[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刘*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某*、王**犯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裁定中止审理。现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吴*,被告人刘*、徐某,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徐*、刘*、徐某*、王**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被告人徐*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单独或伙同其妻被告人王**先后六次在长沙市雨花区**安置小区、雨花区**路**号**栋附近以及雨花区****小区附近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刘*、徐*、许**(另案处理)、陈*(另案处理)、黄**(另案处理)、吴**(另案处理)等人。

2021年2月4日18时许,民警在刘*的协助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门***房将徐*抓获.经鉴定,徐*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先后七次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雨花区****小区门口、岳阳市雷锋山****附近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石*(已被强制戒毒)、徐某*、许**、徐*、余*(另案处理)、陶**(另案处理)等人。

2021年2月4日,民警在长沙市******栋****房刘*家中将刘*抓获。经鉴定:刘*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先后4次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许**、刘*、徐*等人。2021年2月4日18时许,民警在刘*的协助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号***小区**栋*门***房将被告人徐某*抓获。经鉴定,徐某*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被告人王**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徐*先后3次在雨花区****小区附近等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吴**。2021年3月17日7时许,民警在长沙市******栋*门***房中将被告人王**抓获。经鉴定:王**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刘*、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一)2020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先后4次在其经营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洗车店内和长沙市雨花区*****小区* 栋 *****房家中多次容留石*、陈*、徐某*、许**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二)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先后3次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路**号****小区**栋*门***房的家中多次容留刘*、许**、徐某*、黄**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刘*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徐某*、王**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有立功表现,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刘*、徐某*、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证据均没有提出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系初犯,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系初犯,在第三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未成年小孩需要抚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徐*、刘*、徐某*、王**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被告人徐*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单独或伙同其妻被告人王**先后六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刘*、徐某*、许**(另案处理)、陈*(另案处理)、黄**(另案处理)、吴**(另案处理)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7日18时许,徐某*微信支付毒资 700元找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徐*支付毒资 700元找陈*购买,后徐*将陈*发送给他的藏匿毒品的位置和视频转发给徐某*,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安置小区一栋房间的楼梯间拿到了约 0.4克冰毒和1粒麻古。

2、2020年12月25日,黄**支付毒资800元要陈*找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徐*向许**求购并支付毒资800元,许**将少量冰毒和麻古送至徐*家楼下,徐*后将毒品贩卖给陈*。

3、2020年12月27日下午,黄**支付毒资800元找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徐*转 800元给许**向其求购,许*将少量冰毒和1粒麻古送至徐*家楼下,徐*将毒品藏匿在自己家楼下的电表箱内,黄**派人取走以上毒品。

4、2021年1月1日,周*(另案处理)支付毒资1600元找黄**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黄**微信支付毒资 1600元找徐*求购。徐*在扣除刘**的 200 元钱后通过微信支付毒资1400 元找刘*购买,后在徐*住的**小区门口,刘*将约1克冰毒和 2 粒麻古贩卖给徐*。徐*按照黄**的指示挑出约0.2克冰毒和一点麻古留下,将剩下的毒品放在楼下的电表箱里由周*拿走。后黄**到了徐*家,留下约0.1克冰毒和一点麻古给徐*,剩下的由黄**拿走。

5、2020年7月11日,吴**微信转账支付毒资600元提王**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王**即找其丈夫徐*购买,后徐*将购买的毒品放在其居住的***小区的电表箱内,吴**到上述地方将毒品拿走。

6、2020年11月10日,吴**支付毒资 1000 元找王**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后王**的丈夫徐*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和麻古,并自留了少量毒品后交给王**,王**在楼下将毒品贩卖给吴**.

2021年2月4日18时许,民警在刘*的协助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门***房将徐*抓获经鉴定,徐*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被告人刘*贩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刘*先后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石*(已被强制戒毒)、徐某*、许**、徐*、余*(另案处理)、陶**(另案处理)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2日晚上,石*支付毒资700元找被告人刘*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刘*即找徐某*购买了 700元的冰毒和麻古,后刘*和徐某*一起在本市**小区一栋楼的楼道里拿到了少量冰毒和麻古,当晚在刘*的洗车店内,刘*和徐某*、石*、陈*等人一起吸食了上述毒品。

2、2020年12月21日16 时许,徐*支付毒资 800 元找刘*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在****小区门口刘*将约 0.5克冰毒和1粒麻古贩卖给徐某*.

3、2020年12月27日,许**支付毒资 700元找刘*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刘*将 700元冰毒和麻古贩卖给许**。

4、2021年1月1日,徐*找刘*求购 16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在徐*家楼下,刘*将约1克冰毒和2粒麻古贩卖给徐*.

5、2021年1月11日,许**支付毒资 700元找刘*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刘*将少量毒品贩卖给许**。

6、2021年1月21日,余*支付毒资1500 元找刘*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刘*即找陈*、张*(均另案处理)购买。当天刘*带余*到了岳阳市雷锋山****,刘*从陈*处拿到了1200元的冰毒,因没有麻古,陈*退了 300元给刘*。余*看到只有冰毒没有麻古要求退货,刘*将冰毒又退给陈*,并退还余*1500元。陈*未退还刘*1200元。

7、2021 年1月22日,吸毒人员陶**微信支付毒资 1000元找刘*求购毒品冰毒,刘*联系陈*购买(该次因1月21日的1200元未退还,刘*未再付款)。当天陶**前往岳阳市雷锋山****的路边,在陈*处拿到了约0.7克冰毒和2粒麻古。

2021年2月4日,民警在长沙市******栋*****房刘*家中将刘*抓获。经鉴定:刘*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2021年9月至12月期间,徐某*先后4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许**、刘*、徐*等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21年9月21日13时许,刘*和许**合伙找徐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并微信支付毒资 650 元。徐某*即支付毒资700元找陈*购买。后徐某*按照陈*发给他的藏匿毒品位置和照片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附近拿到了少量冰毒和1粒麻古,并送至刘*的洗车店内和刘*、许**吸食上述毒品。

2、2020年9月22日,刘*微信支付毒资 700元找徐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徐某*即找陈*购买,后徐某*按照陈*发给他的藏匿毒品位置和照片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一栋楼房的楼梯间里面拿到了约 0.5克冰毒和1粒麻古。后徐某*在刘*的洗车店内,和刘*以及刘*的朋友一起吸食了上述毒品。

3、2020年10月17日,刘*和许**商议各出资350元由刘*微信支付毒资 700元找徐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徐某*即支付700元找徐*购买,徐某*将徐*转发给他的藏匿毒品位置和照片发给刘*,后许**拿到毒品后与徐某*、许**、刘*共同吸食了上述毒品。

4、2020年12月21日,徐*支付毒资 800元向徐某*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徐某*支付毒资 800 元找刘*购买,后徐某*将从刘*处购得的毒品贩卖给徐*。

2021年2月4日18时许,民警在刘*的协助下,在长沙市雨花区***路*****小区*栋*门****房将被告人徐某*抓获。经鉴定,徐某*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四)被告人王**版卖毒品的事实: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单独或伙同其丈夫徐*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昊**。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11日,吴**微信支付毒资 600元找王**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王**即找徐*购买,后徐*将购买的毒品放在其居住的*****小区的电表箱内,吴**根据王**发送的藏毒位置及照片在电表箱内拿到毒品,

2、2020年7月25日,吴**微信支付 700元找王**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王**将毒品放置在其居住的**小区某处并将位置和照片发给吴**,吴**前往拿到了毒品。

3、2020年11月10日,吴**支付毒资 1000 元找王**求购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徐*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和麻古,并自留了少量毒品后交给王**,王**在楼下将毒品贩卖给吴**2021年3月17日7时许,民警在长沙市*****栋*门***房将被告人王**抓获。经鉴定:王**发根端3厘米内头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刘*、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一)2020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先后在其经营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洗车店内和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家中多次容留石*、陈*、徐某*、许**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份的一天,刘*在其洗车店内容留徐某*、“治泡”(身份不详)和“泡泡”的男性朋友(身份不详)等人吸合冰毒和麻古。

2、2020年9月21日晚上,刘*先后在其洗车店和家中容留徐某*、许**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20年9月22日晚,刘*先后在其洗车店和家中容留徐某*、石*、陈*等人吸食冰毒和麻古。

4、2020年10月27日,刘*在其洗车店内容留许**、徐某*吸食冰毒和麻古。

(二)2020年6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徐*在其租住的长沙市***路 **号****小区 **栋*门***房的家中多次容留刘*、许**、徐某*、黄**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的一天下午,徐*容留徐某*在其租住房内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2、2020年11月11日晚上 7、8点左右,徐*在其租房内容留刘*、许**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3、2021年1月1日,被告人徐*在其租住房内容留黄**吸食毒品冰毒和麻古。

以上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本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关于刘*立功情况说明等证明:被告人徐*、刘*、徐某*、王**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被告人徐*、徐某*。

2、证人陈*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石*打电话给刘*要刘*去拿 700元钱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刘*拿到毒品后,陈*与石*一起去了*****附近刘*的洗车店,后陈*与石*、刘*以及刘*的朋友徐某*一起在洗车店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3、证人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12月27日,周*联系黄**要其购买 800 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800元的毒资给黄**,后黄**发了一个存放毒品的位置图片给周*,周*根据发送的位置在长沙市雨花区****宿舍 15栋楼梯间的电表箱附近拿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2021年1月1日,周*又支付毒资 1600元给黄**找其购买毒品,后周*根据黄**发送的位置在上次同一个地方拿到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4、证人陶**的证言证明:2021年1月22日,陶**联系刘*购买毒品,刘*要陶**去岳阳拿毒品,后陶**与余*两人于当晚23时许在岳阳市雷锋山****拿到了毒品冰毒。

5、证人余*的证言证明:2021年1月21日,余*支付毒资1500元给刘*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当天刘*带余*去岳阳市雷锋山****拿毒品,因毒品只有冰毒没有麻古,余*要求退货,刘*将毒资1500元退给了余*。1月22日,陶**和余*在一起玩,陶**找刘*购买毒品冰毒,余*就转了1000元毒资给刘*,刘*要陶**、余*去岳阳市拿货,当天晚上,余*和陶**一起到岳阳市雷锋山****拿到了毒品。

6、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9月21日和9月 22 日,徐*先后 2次每次支付毒资 700 元找陈*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陈*后将放置毒品的位置发给徐某*,徐某*根据发送的位置取走了毒品。2020年12月 25 日,黄**找陈*购买 800元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后陈*找徐*购买了800元的毒品。

7、证人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0年12月25日,黄**找陈*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并支付毒资 800元给陈*,陈*从徐*处购买毒品后交给了黄**。2020年12月27日和2021年1月1日,黄**先后2次共计支付毒资2400元找徐*购买过毒品冰毒和麻古。

8、证人许**的证言证明:2021年1月 11 日晚上,许**支付毒资 700元找刘*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许**到**刘*的洗车行找刘*拿到了毒品。2020年12月 27 日,徐*支付毒资 750元找许**购买毒品,后许**从刘*处购买了700元的毒品,许**拿到毒品后贩卖给徐*。

9、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21年1月21日下午,刘*支付毒资1500元找陈*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陈*收到毒资后找张*购买了毒品冰毒。当天晚上 19 时许,陈*将毒品冰毒贩卖给刘*,后刘*称因为没有麻古他朋友要求退货,陈*于是将购买麻古的 300 元退给了刘*。1月 22 日,刘*又找陈*称要昨天那一批冰毒,当天晚上 23 时许,刘*的朋友来到岳阳市雷锋山****楼下的马路边,陈*将冰毒交给刘*的朋友。

10、证人吴**的证言证明:2020年7月11日、7月25日、11月10日,吴**先后3次共计支付毒资 2300元找王**购买过毒品冰毒和麻古。

11、辨认笔录证明:经过刘*的辨认,指出徐某*、徐*、陈*、石*(绰号“苏**”)、许**等人系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男子;经过徐某*的辨认,指出石*、陈*系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男子;经过徐*的辨认,指出许**系贩卖毒品并与其一起吸食毒品的男子,指出陈*系贩卖毒品给徐*及找徐*购买毒品的男子,指出黄**系与其共同吸食毒品的男子,指出吴**系找其妻子王**购买毒品的男子;经过王**的辨认,指出吴**系找其购买毒品的男子。

12、搜查笔录证明:民警查获被告人徐*、刘*、徐某*、王**等人时,从各被告人身上或者居住的房间内搜出各被告人使用的手机及吸毒工具等物品。

13、微信账号截图及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证明:民警从徐*、刘*、徐某*、王**等人使用的手机中提取了各被告人使用的微信账号及微信转账支付毒资的情况。

14、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从被告人徐*、徐某*、刘*、王**的毛发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15、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徐*、王**以及许**、吴**等人通过微信支付毒资的交易明细情况。

16、被告人徐*、刘*、徐某*、王**的户籍证明材料及现实表现材料证明:被告人徐*、刘*、徐某*、王**犯罪时均已达刑事责任能力。

17、被告人徐*、刘*、徐某*、王**的供述与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刘*、徐某*、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先后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徐*、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提供场所先后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王**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在第三次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吸毒人员吴**三次购买毒品均是找被告人王**联系,毒资也是转给王**,并且也是根据王*8提供的地址拿到购买的毒品,因此应当认定王**在三次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徐*、刘*、徐某*、王**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刘*、徐某*、王**均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王**的辩护人提出的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刘*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于2021年1月21日贩卖毒品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笔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刘*一人犯二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一、

四、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4年6月3 日。罚金展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21年2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四、被告人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羁押的2日一并折抵,即自 2022年1月4日起至2025年1月1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谢**

人民陪审员 柳**

人民陪审员 甘 *

二O二二年一月十三 日

法官助理 康*

书记员 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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