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承包合同纠纷案
刘蕴增
一、简述案件情况:1992年3月1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某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果树承包合同书》,约定“签订的承包期为25年,自1992年3月1日 至2017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如原承包方无力再承包时,发包方应一次性付给原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内新栽果树的工本费,每株20元,葡萄每亩50元,新增加的房屋、水利设备合理作价款等。承包期满,发包方会同乡、镇果树主管部门核实,检查承包方的原果树株数,每小株罚款3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新栽种了果树、新建了若干设施。按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被告将案涉果园收回后,被告应该根据《果树承包合同书》的约定,对原告进行补偿。
在上述《果树承包合同书》履行过程中,原告高某某因年事己高,履行合同力不从心,无奈下于2012年2月12日原告高某某与张某某分别签订了二份《果树园权益委托协议》,二份协议中均约定原告将果园承包合同的一切权益均转归张某某所有。后张某某以《果树园权益委托协议》 为转包合同为由,请求某村民委员会、该村某村民组二个单位作为被告共同补偿经济损失并起诉到法院。该案诉讼过程中,为确定补偿损失的数额,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某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做11月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确定《果树承包合同书》签订后新栽种的果树及修建的房屋、水利设备等原告的损失数额为22万余元。此后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次二审,最后张某某败诉,二审法院判决书确定《果树园权益委托协议》为委托协议,张某某非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请求补偿损失,故判令驳回了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并说明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果树承包合同书》的当事人高某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补偿。
基于上述诉讼过程,2022年夏天,原告高某某找到笔者,希望能够获得应得补偿。
笔者在了解案件之前系列案件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对《果树承包合同书》反复研读,并仔细了解张某某与某村委会的相关情况。经分析:1、根据《果树承包合同书》,案涉果园到期后,补偿损失应当由高某某向村委会进行主张。补偿数额应重新鉴定或按之前诉讼中评估报告书确定的22万元为准(即被告应向原告补偿22万余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因此笔者决定起诉被告某村委会,并向原告高某某告知了起诉状的请求内容及理由,取得了原告的认可,然后撰写民事起诉状。
在到法院立案前,原告突然找到笔者,说基于某些原因,从全局出发,要求将某村民组也列为被告,笔者向其说明某村民组不应被列为被告、相应理由,及如果强行列为被告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仍坚持将村民组列为被告。无奈之下,笔者选择尊重原告的意见,将某村民组列为第二被告。
立案之后一个月左右,一审法院依法组织了庭审,庭审中,原、被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笔者准备充分,出示了一系列证据,详细论证了果园承包合同成立并得到实际履行,原告已履行了交纳承包费的义务,被告村委会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补偿金,以补偿原告新栽果树、新增加房屋、水利设备的损失。经过原告方的举证、说理、辩论,最终法官认可了笔者的观点,认为被告某村委会应按果园承包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应给付原告补偿款。补偿款按之前诉讼中评估报告书确定的22万元为基准。同时,判决书中也说明某村民组并非合同的当事人,驳回了对村民组的诉讼请求。最终笔者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权益,原告胜诉了!
二、律师点评:1、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在仔细研读《果树承包合同书》的内容及原告的请求后,分析认为:该承包合同属于承包合同性质,那么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及合同约定,需要由原告高某某向被告某村委会提出补偿请求,符合起诉条件。这也得以使该民事案件能够快速的开展下去、最终胜诉的主要原因;2、起诉状撰写完毕之后,因某些特殊原因,原告强烈请求将某村民组也列为被告,笔者劝说无效后,出于让委托人满意的目的,选择了遵重原告,最后将某村民组也列为被告。3、最后的法院判决结果也笔者之前的预判一致,说明笔者的观点是正确的。
律师的工作不仅停留在案件事实的判断上,对于案涉的证据也是认真查找分析,并且在起诉过程中,找到新的、易被人忽略的证据,大大增加了原告胜诉的几率。
三、律师建议:1、了解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纠纷的前因后果是准备判断纠纷关键节点的基础。本案之前的诉讼过程很复杂,先后经过了二次一审、二次二审,还经过了法院的审委会、检察院检委会研究,甚至经过了检察院的抗诉环节。将上述全过程弄清、弄懂,是该案成功起诉、最终胜诉的基础。2、仔细寻找研究案涉证据,全部、详细的每一个证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因为一个不起眼的小问题,可能会影响整个案件。3、与当事人、审判法官的有效沟通是律师应该具备的基础素质,也会更好地获得法官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