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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滥用抗生素延误病情致患者死亡
更新时间:2022-12-05

  一、诊疗经过

  2021年5月16日,患者因腹胀、呕吐为主诉就诊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对患者未详细检查,甚至体温、脉搏等都没有测量,即开具处方,具体用药不详,随后对患者予以输液处理,患者病情未得到缓解,次日,患者遵医嘱又前往复诊,医生对患者仍予以输液从17日下午15时起至17时余结束,输液期间患者出现严重呕吐等症状,医生仍继续输液,之后患者出现更加不适症状,18时许,患者家属将患者开车送至县医院急诊科,患者此时已处休克状态,县医院初步检查后,认为病情严重,将患者送往市医院,到达市医院经抢救无效,患者被宣告临床死亡。

  二、诉讼经过

  原告方就上述情况向我所本律师咨询,询问村卫生所是否存在过错,是否需要赔偿等,本律师查阅相关病历材料结合原告家属陈述,认为诊所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存在严重过错,导致患者最终死亡。原告方经过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我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同意启动原告方提出的过错鉴定。摇号选定某司法鉴定所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听证上,本律师详细陈述原告方意见,认为诊所在对患者实施诊疗过程中未重视患者病情,未及时会诊、未完善相关检查,最终造成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经尸检患者系肠动脉栓塞并发感染坏死导致死亡的,鉴定机构认为村卫生所存在对病情评估不足、用药不当的过错,其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考虑到患者自身疾病复杂且系患者自主选择硬件设施差、诊疗水平能力低的诊所治疗,在死亡后果中起次要作用,进而建议村卫生所的参与度为次要责任。最终一审认为,被告应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41万元赔偿款。由于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患者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原告方上诉,二审判决改判为53万元赔偿款。

  三、评析

  本案关键焦点主要体现在卫生所存在什么过错,以及参与度是多少?以及患者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1.卫生所存在资质不足的问题,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延误治疗时机,存在过错

  (1)村卫生所无输液资质,违规使用抗菌药物

  依照《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可知村卫生所静脉输液需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并具备相关硬件设施条件,《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卫生所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也是需要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同时依据县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可知,本案中村卫生所并无静脉输液的资质,其使用抗菌药物也并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见,卫生所的诊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2)村卫生所未明确诊断患者病情,延误患者抢救时机

  患者作为普通人,缺乏医疗专业知识,在疾病发生时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合乎情理,同时患者在卫生所治疗遵从医嘱,配合卫生所医生的诊疗行为,患者病情复杂危重,作为医疗机构的卫生所应当对病情有基本判断,而不是贸然开展违规输液行为,应当第一时间告知自身医疗水平不足。同时卫生所违规输注抗菌药物,也导致后期县医院、市医院对病情认定造成了干扰,延误最佳治疗时机。

  2.关于患者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合法、合理

  被扶养人父母住所地在某县某镇某村,属于农村户口。一审中提交的证明,有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可知该证明材料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有证明力。同时患者父母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两名被扶养人的病历材料,相关病历材料跨越时间长,如患者父亲于2014年因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住院治疗13天,出院医嘱:注意休息,门诊随访,监测血压,定期复查。2020年12月,患者父亲又因脑梗死后遗症、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等再次住院治疗,由于脑梗死后遗症,导致单边手脚无力,早已丧失劳动能力;患者母亲于2005年起罹患宫颈鳞癌晚期(菜花型),出院医嘱:院外完成放疗,正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昂贵住院费用,才办理出院,无奈选择在院外放疗及化疗。同时,还患有2型糖尿病、高血压3级等疾病,长期治疗至今,早已丧失劳动能力。以上事实说明被扶养人罹患多种基础性疾病,门诊定期检查治疗至今,且该基础性疾病无法痊愈,仅能依赖药物维持生命。因此,患者父母身体虚弱、丧失劳动能力无法获得生活来源,仅能依靠子女赡养,故本案死亡赔偿金中应包含患者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

  至于卫生所辩称患者父母的病历材料不属于新证据等,也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当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更为了解被扶养人具体生活情况,其出具的无劳动能力并经镇民政部门确认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患者父母在二审中提供相关病历材料,对认定被扶养人是否早已丧失劳动能力起到补强作用,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本案依法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便维持被扶养人基本生活与疾病治疗。

  综上,本律师认为,卫生所违规开展静脉输液活动、违规使用抗菌药物,不但延误患者及早诊断和治疗时机,还导致患者实际病情被掩盖,才导致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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