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刘蕴增律师
全国
主任律师
8
好评人数
263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刘某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更新时间:2022-12-01

一、案情简介

刘xx,男,1972年出生,汉族,为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员。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1年11月被刑事拘留,12月被逮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

被告人共有二笔犯罪事实:

1、2016年2月,被告人张xx以朝阳市某养殖有限公司名义,虚构购销合同,使用虛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无担保能力的朝阳某矿业有限公司作为保证单位,,骗取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货款180万元。期间,归还货款利息 64.04元,余款本金 179万余元逾期未归还。

2、2016年12月,被告人张xx再次虚构购销合同,使用虚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以空壳公司(某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作担保,骗取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货款 98万元。期间,归还货款利息2万余元,余款本金95万余元逾期未归还。被告人刘xx是这两笔货款的调查经办责任人。

笔者作为辩护人,经认真研究案卷,决定从以下几点展开辩护:(1)公诉机关指控的刘xx违法发放的两笔贷款的主调查人是当时的信用社主任宫xx,刘xx为第二责任人,两笔贷款都是经张xx与宫xx协商后,由宫xx授意刘xx办理,因此刘xx在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属于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2)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应依法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xx无前科劣迹,属于初犯。(4)同时考虑刘xx此次犯罪皆是为了完成不良货款的清收任务,其自身主观恶性较小。(5)刘XX到案后,认真遵守监规,未有任何违法行为,应依法从轻处罚。(6)刘XX将其违法发放贷款中的相当一部分资金以偿还之前其他贷款利息的方式归还了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数额比起诉书指控的应减少很多。综合上述几点,笔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中,笔者积极阐述上述辩护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刘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宣判前已羁押的时间,刘XX在判决书送达不后几天,就依法释放了,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

二、律师点评:通过对案件的了解,在贷款的发放问题上存在主、从犯的问题,该点的发现对于整个案件的进展至关重要,被告人刘xx具有从轻情节。因此,遇到此类案件,不光要认真研究案卷,与被告人做好案情沟通,对案件信息掌握全面,还要擅长在案件信息中找到关键点,找准证据中的薄弱点。针对案件中的薄弱点,反复论证律师观点,形成系统的办案思路。并且要擅长寻找证据,不能放过细微的证据,完整的证据链才会助推案件胜诉。

三、建议:1、律师接到案件后,要及时掌握案情,认真分析案情,找出关键点,并与被告人和其家属及时沟通,取得其配合。2、在研究案情时,要及时准确,切忌拖延。3、注意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良好的沟通方式也会获得检察官、法官的理解与支持。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刘蕴增律师
您可以咨询刘蕴增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263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