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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荣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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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办理容留介绍卖淫罪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例
更新时间:2022-11-30

本案由我办理的又一起成功案例。委托人赵某某在从事卖淫活动中与另一名卖淫女王某某互相介绍男性卖淫嫖娼,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公安阶段本律师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后该案被公安局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本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在依法阅卷查明证据情况,并向当事人了解了全部案情之后,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经过本律师依法辩护,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在被抓获的涉嫌卖淫罪的同批次30多人中,是唯一被不起诉的一个。这是本律师办理的又一个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以下系本律师拟稿的《法律意见书》,供各位律师同仁及案件当事人参考借鉴:


法 律 意 见 书


尊敬的检察官:


山东潍坊律师事务所接受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相关卷宗,现针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予采纳:


一、赵某某介绍王某某给两名男性,从事卖淫行为。分别是:


2017年7月20日赵某某介绍王某某给丁某某卖淫一次;2017年8月21日,赵某某介绍刘某某给王某某嫖娼一次。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根据该规定,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赵某某仅介绍王某某进行卖淫活动,并不存在介绍其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事实。因此,认定赵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的证据不足。


  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没有犯罪事实,寿光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证据不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此致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山东潍坊律师事务所


赵荣烈律师


二O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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