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仲裁委员会: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朱继柱律师,李诗雨律师
案情介绍:申请人入职公司10多年后,因为患病住院无法继续劳动,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确诊一年后不再给申请人派工作,同时停止给申请人支付工资,因此申请人没有经济来源。且被申请人拒绝回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的存续问题。
案情分析:申请人于2010年10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于2014年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申请人职位为仓库管理,基本工资为税前 8000元,每月5日发放工资。当年服务满十二个月的员工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进入公司未满一年者按服务月份比例进行折算奖金。2019年6月,申请人被查出因为恶性膀胱肿瘤诊断入院,2020年7月起,被申请人在未与员工事先释明的情况下,将部分机器设备及办公物品搬离且无正当理由不为员工安排工作任务,最终于2020年9月4 日在福建省三明市设立了另一家公司。此外,被申请人2020年11月后拒绝发放工资,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何履行劳动合同等问题拒绝给申请人在内的员工明确答复,申请人多次试图沟通协商均无果。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停止劳动,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应该给申请人支付病假工资。同时,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审判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2日病假工资6612.6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6056.04元。
结束语:办案过程中,律师针对争议焦点,向仲裁委提供了包括劳动合同、被公司退回的律师函、银行流水等多项近百页的证据。帮助当事人最大程度上争取权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