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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二审成功改判,轻判8个月
更新时间:2022-11-07


2017年8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莫某某与多名男子在东莞市大岭山镇xx村附近吃宵夜,发生争执,莫某某拿了一把剪刀捅伤了沙某、潘某等人,致两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两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上诉,上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一审遗漏了上诉人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也未考虑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情节,应当依法改判。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依法改判上诉人有期徒刑1年4个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在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前提下,对上诉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无不当,但并不代表上诉人就无法再改判,这类故意伤害累案件,最大的突破口就是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律规定是可以从轻、减轻40%以下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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