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车牌选号软件,可以方便快捷的帮助客户选择车牌号,但仍需要通过车管所的专门软件登录选号,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购买的选号软件侵入到车管所的专门软件为由,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办案手记】经团队律师介入案件后,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犯罪嫌疑人并未使用非法手段侵入车管所选号平台,也未非法获取车管所平台选号信息。检察院最终做出不批捕决定,嫌疑人从被抓到释放仅仅33天。
【法律法规】《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