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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继柱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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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调岗降薪,劳动者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2-11-07

赵某于2016年5月入职某公司,担任彩印课主管一职。2022年5月,某公司未与赵某商量情况下对其调岗。2022年6月,于发薪日赵某发现被无故降薪,遂向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等。

赵某委托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朱继柱律师为委托代理人,代理律师通过搜集相关证据,证明赵某由原来的彩印课主管变为车间生产工艺及产品打样员,证明某公司确实对赵某进行调岗降薪。另外,代理律师收集包括赵某工作期间受到某公司奖励等情况,证明赵某完全能够胜任工作,因此某对其调岗降薪缺乏合理性,吴江劳动仲裁委采纳该证据。

最终,吴江区劳动仲裁委认为某公司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赵某以此为由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应当向赵某支付差额工资及违法调岗降薪的经济补偿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对劳动者调岗降薪,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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