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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士刚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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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未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22-11-07

  案件总结

  一、案情阐述

  申请人梁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因经济补偿等争议一案,向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依法立案并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闫某某及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付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下:一、确认200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695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0151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申请人当庭撤回第二项仲裁请求。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时间和原因

  申请人于2002年3月18日入职被申请人,任职生产部班长,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自2012年3月18日起无固定期限,申请人提交的且经被申请人确认真实性的《工作证》《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银行流水》《劳动合同》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申请人主张其于2022年3月29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主张2022年3月29日解除,申请人从2022年3月28日起旷工,根据被申请人规定,旷工三日,按自动离职处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查询截图》,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快递查询截图》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确认其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该通知书。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以单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9日收到申请人发送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即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于2022年3月29日到达被申请人处,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根据《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合同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而解除。

  综上,仲裁委员会确认200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申请人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提前一个月向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提出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予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未依法通知其补交社会保险,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向其处工作人员口头询问社会保险补缴事宜,在被申请人同意补缴,且其处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可以纸质、BMP表单及邮件选择任何一种方式申请,申请人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会提出申请,公司规章制度写有社会保险补缴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此知晓,申请人依法书面提起补缴社会保险的日期是2022年3月29日,即被申请人收到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日期,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2日已为申请人补缴了社会保险,确认2022年3月28日前存在未足额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GA2-052)》《社会保险补缴公告》,申请人对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2022年2月21日10时45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处工作人员发送微信:“我的社保是按工资最低缴纳的,我现在申请工资足额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该证据显示,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已明确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并非系被申请人所述的询问,被申请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规定均显示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方式申请,申请人通过非书面形式进行通知或申请与该规定并不冲突,并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可见,申请人通过微信向被申请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属于使用书面形式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亦符合被申请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规定中的提出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没有按法定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结合被申请人确认的事实,仲裁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要求被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被申请人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申请人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并无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双方各劳动合同,根据法不溯及过往的原则,申请人现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请求经济补偿,工作年限应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84984.5元(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5861元/月,5861元/月×14.5月)。

  (三)律师代理费

  申请人提供《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已证明此案中申请人已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根据申请人的胜诉比例,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3536.57元(84984.5元÷120151元×5000元)。

  二、案件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仲裁委员会对事实的认定,裁决如下:一、确认2002年3月18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84984.5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536.57元;四、准许申请人撤回关于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2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695元的仲裁请求;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办案心得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和《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梁某某申请以足额工资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保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法定标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梁某某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二)书面形式的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案中,梁某某已通过微信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补缴社会保险,提出形式属于使用书面形式,同时也符合用人单位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规定中提出的形式。

  (三)经济赔偿的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案中,梁某某获得经济补偿的计算并非是以实际工作年限为基数进行计算,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为2008年1月1日,工作年限应自实施之日起计算,梁某某于2022年3月28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经济补偿年限为14.5个月。

  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经的前置程序。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现代社会,用人单位以各种方法推卸自己本应当承担的责任,当事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对抗用人单位,是一种勇气的展现,希望更多的权益受损者能够合理借助法律之力获取原本属于自己的权益,促使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创造一个广阔公平的就业环境和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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