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尽管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为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但不能据此免除被告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对事故成因的调查结论,虽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依据是相应的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情,全面分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二、理由如下: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均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相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在处理相对方的损害赔偿问题时,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出发点,是为了促使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尽到高度谨慎的驾驶注意义务,使机动车这种危险的高速运输工具得到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避免给相对弱势的非机动车、行人一方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以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只有在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均无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并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形,不符合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条件,仍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可见,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与其自身过错无关,但与行人的过错成反比:①行人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全责赔偿;②行人有责任的,按比例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③行人承担全责,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④行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机动车一方免责。因此,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在行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在行人负全责且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才在不超过10%的范围内承担无责赔偿。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均无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除非被告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是死者故意造成才能免除其责任,除非行人承担全责且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被告才承担10%无责赔偿。
3.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作为侵权方也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进行赔偿。“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是基于公平原则对交通事故中弱势一方的保护,是指在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交通工具的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等因素来区分事故危险的责任。机动车之间判断危险的原则是:以质量、硬度、速度、车辆自身控制力等因素来认定机动车的危险性大小。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不论是从行驶的稳定性、控制能力还是从车辆的重量以及可能带来的危险程度考察,机动车一方均高于非机动车一方。而本案中受害人作为非机动车一方,且无任何过错,应认定加害一方即侵权人为机动车一方,侵权方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机动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