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07年原告经被告同意,借用被告名义购买房产,并于2014年5月28日以被告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首付款、银行贷款由原告实际支付。房屋交付后,由原告进行装修。2011年12月1日、2012年3月15日,2014年3月15日,双方三次连续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由被告租用该房产,租期到2020年12月31日,租金1000元,用于该房产银行按揭贷款,该房产月供约660元。现在该房产已具备办证条件,需要被告配合将银行按揭贷款一次还清,向开发公司领取不动产发票,可自行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不动产产权证,被告不予配合,本案纠纷产生。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原告为联邦东方XX12单元3007号房产的实际购房人,该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XX1;二、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借名购房承诺,配合将该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内容:
一、依法确认原告为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产的实际购房人(该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XXX)。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将上述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4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2、本案点评
律师熟悉房地产销售流程,结合本案房屋购买事实,通过证据编辑,很好的证实了借名购房的事实。
3、类似案件建议
充分把握证据的时间逻辑和购房程序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