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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证据不足,最终驳回劳动者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
更新时间:2022-11-02

申请人xx于2021年10月13日入职被申请人,从事搬运工作,工资为计时工资,每小时16元,按日结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交社会保险。2021年10月13日12时50分许,申请人搬运结束后,乘坐同事的三轮电动车在回来的途中转弯时,三轮车车厢与车体分离散架侧翻,导致申请人摔倒受伤。申请人由120救护车送往漳州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 14 天。据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辩称:现就申请人提请劳动仲裁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的员工,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人要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劳动者应当提供由被申请人发放的工作证等材料证明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申请人陈述是通过XX介绍前往快递做日结搬运工的,但是无法提供与XX的聊天记录,或者是XX介绍的证据,明显与常理跟事实不符。

  二、申请人证实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只有林XX的调查笔录,针对林XX调查笔录并无法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按照快递公司每日的上岗流程,所有当日上岗的劳动者在快递公司岗前会议后,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并在快递公司提供的打卡机上打卡确认方能上岗。但是申请人直到中午12时50分并未打卡,这期间长达5个多小时的时间,申请人若是在中通工作,打卡关系到自己工资的状况,申请人不积极主动打卡明显与常理相悖。申请人系因乘坐第三人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厢侧翻后受伤,而并非在搬运时受伤。鉴此,申请人是否处于上班状态有待考证,申请人主张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同情申请人的遭遇。但是申请人是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受伤的,应当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而不是向被申请人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便获取工伤赔偿。

  最终仲裁驳回申请人蒋XX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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