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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获不起诉
更新时间:2022-11-02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4日上午9时许,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江苏某公司干粉站料仓设备结构封闭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电焊操作工王某在高约4米钢结构横梁进行焊接作业时,不慎跌落至横梁下方设备平台(高约2米)上受伤,致头部流血,送往医院后已无生命体征,宣告死亡。经某市事故调查组调查后认定,王某(死者)违章作业,未正确佩戴安全防护装具,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某在明知未取得相关建筑资质证书,仍承包江苏某建材发展有限公司钢结构封闭工程、未能组织制定并实施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涉嫌,建议由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1月4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同意《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后经某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终结并于2021年6月16日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二、办案过程

尚学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阅卷,研究案情,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交流案情,辩护人提出涉案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考虑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等情节,建议相对不诉的意见得到了检察官的认可,并且公开举行了听证,经研究一致同意对李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

三、辩护思路

(一)本案移送起诉时,遗漏了李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安抚死者亲属的重要事实。

本案虽然在案发当日就已经立案侦查,并且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组很快就出具调查报告,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市政府批复同意该调查报告。最后公安机关根据某市政府批复的调查报告意见对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故调查组并没有对该案进行全面的调查,从在案证据分析,只是询问了两名在场人员,对其他的在场人员没有调查。因为调查的在笔录中提到“还有几个人也看见的,具体名字我不清楚。”另外,案发后第五天,李某就积极筹了50万打到了当地调解委员会负责人账上,以支付赔偿,有汇款收条、调解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予以证明。事故调查组出具的调查报告中完全遗漏了李某积极参与事故抢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安抚死者亲属、积极赔偿的基础事实。根据2015年12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三条:“实施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李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李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李某在第一次被公安机关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也签署了认罪认罚承诺书。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十四条: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李某积极赔偿,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积极缴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款项,一定程度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案发后,李某四处筹款,积极赔死者家属的损失,并签订和履行了赔偿协议,获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根据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十一条: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事故发生后,某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批复对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罚[2020]SGW28号)。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李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公司经济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与行政机关沟通,并及时缴纳行政处罚款项,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危害性。
(四)李某的定罪量刑处理问题对指控李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李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且案发后认罪认罚。

李某是青岛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青岛某报社编辑,中共党员,如被判处较重刑罚,将对其经营管理的公司和员工产生了很大影响,也不利于保护民营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2011年12月30日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13.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于被害人职责的关联程序、被告人的转关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同时结合2020年7月22日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之规定,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落实“少捕”、“少押”、“慎诉”的司法理念;立足当前经济发展需求,充分考虑涉案企业经营发展,在办案中依法采取更加灵活务实、及时高效的司法措施……

四、办案结果

2021年9月1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公安机关、辩护人、人大代表等参与公开听证,9月18日检察机关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相对不起诉。

五、办案心得

辨护人认为本案能够进行有效辩护,主要归结于以下几点:

第一,办案律师能够精准捕捉到遗漏的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律师通过认真、反复阅卷,发现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遗漏了李某积极抢救的事实,并据此希望检察院考虑到李某的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紧扣《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和最高检“六稳六保”的要求,力求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让犯罪嫌疑人李某在该案中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第二,办案律师与检察人员的多次有效沟通。通过对全案进行分析、梳理,办案律师制作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办案律师始终敢于坚持自己的意见,并积极就相关事实、证据方面与办案机关进行探讨与沟通。

第三,办案律师通过多方努力,积极调停双方。案发后,办案律师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做李某和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最终,通过多番角逐与良性互动取得了较好的结果,以李某积极赔偿,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并积极缴纳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款项,从而降低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收尾。司法机关在综合考量本案的相关因素,听取并采纳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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