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以*某因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涉案金额为17万元,量刑4年,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返脏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辩护人李吉超律师认为被告人构成自首法定从轻情节,但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经法庭辩论及证据的质证,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的前两次笔录属于询问笔录,虽然后改为讯问笔录,但从案件事实及笔录内容看,完全属于询问笔录内容,故经辩护人的辩护后,法院也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即被告人构成自首情节,最终判处缓刑。家属及被告人非常满意,尤其被告人对本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及辩护技巧,及对辩护人的信任,现已在外执行刑罚,如不是辩护人的坚持,自己将面临四年的牢狱之灾。
心得:辩护人要坚持自己的观点,法治道路上终究会有你的事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