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绿化工程合同如果约定了开工日期、施工进度、竣工验收等内容,同时有关于工程价款、工期、工程质量等项目的约定,争议解决方案包括报请建设管理委员会调解处理等内容,就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裁判文书网上的也有同类案例将绿化工程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
同时,因承包方分包、挂靠等事实引起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因基础法律关系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