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经过:2022年4月7日21:37分,王某驾驶豫Rxx车重型车辆沿沪武高速宁太线申张线大桥东侧地段时,与前车辆皖Pxx重型车辆相撞击,致使皖Pxx重型车辆前部碰到车外的驾驶员徐某。致使徐某和王某受伤,徐某送到江阴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4月24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江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和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院起诉:原告(徐某近亲属)起诉王某、王某的驾驶保险公司、以及徐某的保险公司,要求共同承担原告的损失140万元。
徐某驾驶车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死者徐某皖Pxx车辆的被保险人指定的合法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下车虽然是在车外,但是其身份仍然是驾驶员,履行驾驶员职责。虽然徐某在本次事故中,徐某是被两辆车辆撞击而身亡,但是自己在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击而死亡时是由于自己的责任造成,因此不能自己同时成为自己的权益侵害者和承担者,因此本案不能将受害者徐某转化为自己驾驶车辆的第三者,所以皖Pxx承保的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
最终法院采纳了徐某驾驶车辆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的意见,判决王某驾驶豫Rxx车的承保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皖Pxx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本案的法院案号:(2022)苏0281民初7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