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某涉嫌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由石家庄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前公诉,指控高某某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经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认定领导者的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后人民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依法判决认定高某某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辩护取得实质性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