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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郭某荣同居关系非婚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22-10-24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唐某,女,1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镇宝源煤矿**集体户6*号,现住湖南省资兴市**街道****101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律师,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荣,男,19*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溆浦县****镇*村九组。

  原告唐某与被告郭某荣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女儿郭某乐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19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0月份在广东务工相识,之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2017年11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11月2日,生下非婚生女儿郭某乐。2019年11月份,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之后,原告独自带着女儿在原告居住地生活。从此,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更不承担抚养费和尽一个做父亲的责任,以致原告诉至法院。

  郭某荣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郭某荣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2页、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1页,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原告唐某与被告郭某荣经自由恋爱相识,同年11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18年10月2日,双方生育一女名叫郭某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9年1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之后小孩一直跟随原告唐某生活,因被告未支付过抚养费,以致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郭某荣系农村户口,没有固定收入。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与被告郭某荣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但其生育的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双方所生女孩郭某乐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小孩应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郭某荣应承担抚养费,考虑到被告没有固定收入,又系农村户口,本院酌定抚养费为每月800元。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相关法律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女郭某乐由原告唐某抚养,被告郭某荣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8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直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二、驳回原告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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