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周红笑律师
北京
从业24年 主任律师
22
好评人数
107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攀附“兄弟搬家”,被判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更新时间:2022-10-24

本案当事人

北京xx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婷、周红笑,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宵,北京市常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5民初57644号一审判决结果:

一、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xx搬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

三、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搬家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四、兄弟XX公司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2)京73民终3630号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


案情简介

(一)北京xx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商标情况
北京xx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兄弟搬家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22日,兄弟搬家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取得了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5年8月27日,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的搬运、卸货、货物递送、货运、运送家具、运输、搬迁、商品包装、货运贮存、快递服务(信件或商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5991号生效判决书中,明确载明经兄弟搬家公司长时间的宣传与使用,“兄弟”字号、“兄弟搬家”服务名称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兄弟搬家”构成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

(二)兄弟XX公司的经营情况
兄弟XX(北京)搬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兄弟XX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28日,兄弟XX公司曾于2019年10月14日取得第31143073号“兄弟XX搬家”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服务类别为第39类的搬运、卸货、货物递送、货运、物流运输、运输、货物发运、搬迁、运输预订、运送家具。2020年03月25日兄弟搬家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无效宣告申请,2020年12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商评字[2020]第0000316065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于第31143073号“兄弟XX搬家”及图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第31143073号“兄弟XX搬家”及图注册商标目前处于无效状态。

(三)xx搬家公司对于侵权行为的举证
2021年3月17日,xx搬家公司委托代理人对58同城网站及相关网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显示:通过58同城网站的本地服务页面对“兄弟搬家”进行搜索,在服务区域为“朝阳”的筛选结果中,有名为“兄弟搬家|支持居民搬家、家具搬运、厂房搬迁等服务|提供货车|全市连锁、随约随到”的链接,点击进入该链接,显示店铺经营者为兄弟XX公司,并有“营业执照认证”标识。在服务区域为“海淀”“昌平”“丰台”“大兴”“房山”“西城”“东城”“石景山”“门头沟”的筛选结果中,均有该链接,名称亦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232号生效判决书查明,至迟于2014年4月30日,兄弟XX公司在58同城网站所设置的链接中,使用了与xx搬家公司所有的第4076142号、第7999736号商标极为近似的标识,法院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兄弟XX公司所发布的信息中均突显示了“兄弟搬家”字样,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兄弟搬家公司称,兄弟XX公司在本案中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属于再次侵权,存在主观恶意。
庭审中,xx搬家公司主张,兄弟XX公司在网站链接标题中使用“兄弟搬家”字样,既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又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兄弟搬家公司还主张,兄弟XX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及“搬家”字样,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兄弟XX公司的答辩及举证

兄弟XX公司对xx搬家公司的主张均不予认可,辩称其成立时,xx搬家公司还未获得商标专用权,兄弟XX公司已于2015年开始注册“兄弟XX搬家”图文商标。兄弟XX公司还称,其与58同城网站存在合作关系,涉案链接均系58同城网站制作,但未就此进行举证。
(五)法院对于兄弟XX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关于兄弟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兄弟XX公司在58同城网站的相关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兄弟搬家”字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性使用。而该字样在文字组成与呼叫上,与xx搬家公司的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商标相同,且兄弟XX公司所提供的服务亦与第11794793号所核定使用的搬运、运送家具等服务相同。综上,兄弟XX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至于兄弟XX公司称相关链接系由58同城网站制作的抗辩意见,因兄弟XX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兄弟XX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对于兄弟XX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及“搬家”字样的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兄弟XX公司成立前,xx搬家公司就一直将“兄弟”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于搬家、运输等业务并获得多项荣誉,“兄弟搬家”亦于2012年被认定为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因此,“兄弟搬家”作为xx搬家公司提供之服务的名称,能起到识别、区分经营主体的作用,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而兄弟XX公司作为与xx搬家公司同属北京地区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兄弟搬家公司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但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及“搬家”字样,足以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因此,兄弟XX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兄弟XX公司虽提交证据欲证明其系合法经营且不存在攀附xx搬家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但兄弟XX公司是否合法经营与其使用兄弟搬家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行为并无直接关联,亦无法证明兄弟XX公司无攀附xx搬家公司商誉的故意,故兄弟XX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同一侵权人针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间和地域范围实施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侵害著作权、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并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又以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同一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xx搬家公司主张兄弟XX公司在相关链接标题中使用“兄弟搬家”字样,亦构成擅自使用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前所述,兄弟XX公司在相关链接标题中使用“兄弟搬家”字样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前述规定,兄弟搬家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赔偿的数额是否合理。根据在案证据,在兄弟XX公司成立前,兄弟搬家公司就以“兄弟搬家”作为其企业名称与服务名称,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兄弟XX公司作为北京当地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情况,兄弟XX公司在兄弟搬家公司向58同城网站投诉及另案诉讼后,仍使用“兄弟搬家”字样作为其链接标题,反复侵犯xx搬家公司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兄弟XX公司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因此,综合考虑xx搬家公司及其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兄弟XX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范围、持续时间、主观恶意程度,一审法院认为xx搬家公司分别就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予以全额支持。对于合理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其关联性、必要性及合理程度,亦予以全额支持。

律师意见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兄弟XX公司在58同城网站的相关链接标题中,突出使用“兄弟搬家”字样,系在与xx搬家公司第11794793号“兄弟搬家”注册商标相同的搬运、运送家具等服务上使用与之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兄弟搬家”因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在搬运、运送家具等领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作为兄弟搬家公司提供之服务的名称,能起到识别、区分经营主体的作用,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兄弟XX公司的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是兄弟搬家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之存在特定联系,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及与具有一定影响的在先企业名称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兄弟搬家”在搬运、运送家具等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兄弟XX公司作为北京当地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该情况。兄弟XX公司在兄弟搬家公司向58同城网站投诉及另案诉讼后,仍使用“兄弟搬家”字样作为其链接标题,从xx搬家公司提供的(2015)京知民终字第232号生效判决书证明,兄弟XX公司反复侵犯兄弟搬家公司合法权益,可以看出兄弟XX公司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三、兄弟XX公司企业名称登记虽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不意味着实质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商标侵权。而被告作为与原告同属北京地区经营相同或近似业务的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原告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但仍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兄弟”及“搬家”字样,足以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故意。

四、兄弟XX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与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律师感悟

一个企业的商标维护及维权过程漫长而艰辛,从企业本身取得商标到对近似商标提出商标异议,对近似注册商标提出无效宣告,都需要商标专业律师去维护和日常监测。

发现存在不正当竞争时,企业第一时间想的是尽快消除影响,因为诉讼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所以首先都会选择去向相关部门或平台寻求解决方法,但是也有可能造成对方的不够重视反反复复的钻空子!不管企业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专业的律师对证据的固定及证据的留存是尤为重要的。

此案件对兄弟搬家公司的诉求赔偿金额判决全额赔偿,细想对于一个企业来说遭受这么多年的侵权,损失又岂止于此。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