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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要求退还35万投资款,代理被告胜诉不承担任何责任
更新时间:2022-10-24

谭某与四川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丁某、李某合同纠纷

一、案情回顾

2019年,谭某与四川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在高新区合作开店,谭某出资35万,李某作为公司代表签字,公司在合同上盖公章。店铺经营一年后后因亏损闭店,谭某不认可公司的清算结果,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还全部投资款35万,并要求公司法人丁某,总经理李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李某遂委托我代理应诉。

二、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被告李某因不是合同相对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四川某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和丁某根据结算结果连带向原告谭某支付14175.41元。

三、律师观点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李某既然不是投资合同的相对方,就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同时,案涉门店已实际运营,是因亏损导致关闭,原告要求退还全部投资款于法无据,不应得到支持。

四、律师建议

在签订任何合同前,建议委托律师对内容进行审核,避免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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