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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成功案例
更新时间:2022-10-14

编辑: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朱律师律师

■ 前言

2020年5月20日,朱律师律师收到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宣判的石某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判决书,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石某收购的是家养猕猴,不属于野生动物,且主观上犯意较浅,分赃较少、获利较小,应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对石某处以缓刑。

■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开始,石某等三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行政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 办案经过

石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朱律师律师为其辩护。该案涉案猴子一只,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也是疫情期间国家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承办律师通过会见刘某,反复研阅卷宗,并提交法律意见,认为石某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该认定为从犯。公诉人认为,石某在共同犯罪中,石某一直参与商量决策,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提出了该猴子是家养猴子,且石某没有虐待、娱乐等侮辱动物的行为,公诉机关采纳了律师这一辩护意见,与2020年4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 判决结果

徐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20年4月30日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猴子是家养、被告人没有虐待等行为”对石某及其他被告人进行发问,以理清事实、挖掘真相,并以卷宗材料中其他被告人供述为证据,为石某进行辩护。第二轮辩护,辩护人又从犯罪故意形成、从实际参与犯罪的程度、从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罗列卷宗被告人供述有利证据10余条,进一步说明石某的次要、辅助作用,并提出刘某是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且分赃较少、全部退缴等辩护意见,建议法庭对石某处以缓刑。

法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最终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对石某应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作出(2020)苏8601刑初5号判决:判处石某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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