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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被贷款,未获对价,法院判决不用偿还
更新时间:2022-10-13

基本案情:

原告xx农业公司主张,2018 年 8 月 19 日,胡某与光大银行签订贷款协议向光大银行借款 100000 元人民币,同日与原告签订《xxx贷款购买农资合同》,购买单价 150 元的25-12-8肥料667袋,价款100000元。已逾期本金72295.36 元和利息 11485.62 元没有偿还,光大银行将被告胡某的债权转移山东xx担保有限公司,该公司转给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张某转移原告收回借款和利息。债权人已向被告胡某发出债权转移通知书,原告有对被告胡某借款和利息收回权利。

被告胡某辩称:1.其名下没有贷款,原告主张的贷款事实并不存在;2. 贷款非其真实意思表示,xx农业公司提交的贷款证据系在该公司工作人员诱导欺骗下签订的;3.xx农业公司及涉案相关企业和个人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告资金及银行贷款,涉嫌刑事诈骗,请求法庭调查核实后移送公安机关侦查;4.即使金丰农业公司主张的贷款真实存在,原告也没有收到光大银行的贷款和债权转让通知,如果贷款事实真实,原告也没有收到xx农业公司运送的化肥,明显涉嫌刑事诈骗,请求法院驳回金丰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xx农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本案的债权产生基础法律关系为胡某与xx农业公司签订的襄阳市xx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会员光大银行贷款购买农资合同及胡某与光大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所引起的债权转让。

xx农业公司在与胡某签订合同及为其贷款时,并没有向胡某发送农资的意思。本案中,胡某贷款的金额为100000 元,而xx公司起诉的金额为 83780.98 元,农资购买合同约定的是价值100000 元的农资, 农资的价值已涵盖债权83780.98 元,因此,xx农业公司不仅对胡某享有债权,亦对胡某负有交付农资的债务,债权债务已同归于xx农业公司一人。虽然本案的债务标的并非同一种类,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确定双方债务已经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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