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女,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上海阅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福**新区。
原告叶**与被告罗**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740.30元(人民币,下同)、营养费2,400元、误工费29,250元、护理费4,8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9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车辆损失费4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47,290.3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31日,原、被告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发生两车相撞事故,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后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被告罗**辩称,对本次交通事故的经过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司法鉴定给予原告的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过长。对原告主张的部分损失认为不合理,请求法院依法审核认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31日12时57分许,在上**公路北约200米处,被告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时,与在该处同样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原告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原告受伤。经上**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原告伤后在上**东医院接受治疗。原告治疗终结后,其伤情经上**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评定,建议给予休息期120日、营养期60日、护理期60日。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900元。2021年7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此次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史资料、医疗费发票、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故被告应当对原告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合理损失的确认:(1)原告主张医疗费3,740.3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900元、车辆损失费400元,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营养费,原告主张2,400元,本院酌情以30元/日为赔偿标准按照鉴定意见给予的营养期60日确认为1,800元。(3)误工费,原告主张29,250元,本院视原告举证情况酌情以4,500元/月为赔偿标准按照鉴定意见给予的休息期120日确认为18,000元。(4)护理费,原告主张4,800元,本院酌情以50元/日为赔偿标准按照鉴定意见给予的护理期60日确认为3,000元。(5)衣物损失费,原告主张300元,本院酌情支持200元。(6)律师代理费,原告主张5,000元,结合原告获赔金额、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被告质证意见等涉案因素,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30,540.30元,由被告全额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叶**30,540.30元;
二、驳回原告叶**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元(原告叶平已预交),由原告叶**负担209元,由被告罗**负担282元,被告罗**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