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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动迁房款分割合并诉讼过程中死亡遗产继承
更新时间:2022-09-30

潘某某动迁房款分割合并遗产继承

原告潘某、邵某父、邵某女与被告陈某、潘某英、潘某英2、潘某生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诉讼过程中,潘某、陈某相继去世,邵某父、邵某女作为潘某的继承人申请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2022年1月14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某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凌斯,原告邵某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玲,被告潘某英、潘某英2及其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夏利群,被告潘某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潘某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潘某获得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923,800.305元;2.判令潘某英2向潘某支付补偿款923,800.305元。邵某父、邵某女参加诉讼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邵某父、邵某女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923,800.305元;2.判令潘某英2向邵某父、邵某女支付补偿款923,800.305元。

2022年1月14日,邵某父变更诉讼请求为:1.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923,800.30元在原、被告之间依法分割,其中邵某父获得646,660.20元;2.判令潘某英2就上述款项向邵某父支付。事实和理由:系争房屋系潘某福(2008年9月29日去世)和陈某(2021年10月7日去世)的私房,于2020年4月被征收。潘某、潘某生、潘某英、潘某英2、陈某就系争房屋的分配已签订家庭内部分配协议。2020年11月19日,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GM据家庭分配协议获得征收补偿款923,800.30元,诉讼中,其于2021年3月15日去世,现邵某父、邵某女以潘某继承人身份要求继续参与诉讼。由于潘某取得征收利益在其与邵某父婚姻存续期间,潘某所得征收补偿款的一半461,900.15元应为邵某父的独立财产,剩余一半461,900.15元系潘某遗产,应由其继承人邵某父、邵某女、陈某继承。潘某去世前,长期与邵某父、邵某女共同生活,邵某父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应予以多分,邵某父主张其与邵某女各继承取得潘某遗产的40%即184,760.55元,陈某继承取得潘某遗产的20%。因此,邵某父应的征收补偿款共计646,660.20元。

2022年1月14日,邵某女变更诉讼请求为:1.邵某女获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923,800.30元中的415,710.11元;2.判令潘某英2向邵某女支付。事实和理由:征收补偿款923,800.30元均为潘某的遗产。潘某去世前,邵某女亦承担了主要照顾义务,应予以多分,邵某女、邵某父各继承923,800.30元的40%,陈某继承20%。邵某女代位继承陈某所得征收补偿款的1/4。综上,邵某女总共获得征收补偿款415,710.11元。

潘某英2、潘某英辩称,不同意邵某父、邵某女的诉讼请求。GM据家庭协议,潘某、潘某英、潘某英2三人应获得征收利益的1/2,潘某生获得征收利益的1/2,包含安置房屋一套,因此潘某应得征收补偿款为923,800元。但GM据潘某、潘某英、潘某英2三人签订的承诺书,其三人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应先用于安置陈某居住、养老,为此实际支出94,716.72元,该费用应由其三人平均负担,并应在潘某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先予扣除。另,鉴于潘某自承诺书签订后,从未履行过赡养陈某的义务。GM据潘某英2、潘某英的计算,按照正常保姆费用6,000元/月计算,2020年3月至2021年10月,潘某应承担40,000元的费用。扣除以上费用,潘某应得征收补偿款为852,227元(计算方式:923,800元-94,716.72元/3-40,000元),该款项系潘某遗产。潘某的继承人为邵某父、邵某女及陈某,陈某继承取得1/3的遗产即284,076元。考虑到潘某英、潘某英2对陈某的照顾,潘某英、潘某英2二人应各获得陈某遗产的40%,潘某生、邵某女各获得陈某遗产的10%。

潘某生辩称,其对本案没有什么意见。陈某搬到莘庄的时候,说好由其三个子女赡养,但潘某没有赡养陈某。

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情况及当事人关系

GM据征收协议记载,系争房屋为私房,被征收人为潘某福。原、被告均确认系争房屋的权利人为潘某福(2008年9月29日去世)、陈某(2021年10月7日去世)二人,其二人系夫妻关系,共生育四位子女即潘某英、潘某生、潘某英2、潘某(2021年3月15日去世),无其他继子女、养子女。

邵某父与潘某系夫妻关系,邵某女系二人之女。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潘某未留遗嘱,其继承人为邵某女、邵某父、陈某;陈某未留遗嘱,其继承人为潘某英、潘某生、潘某英2、邵某女(代位继承)。

三、征收利益组成情况

2020年11月16日,代理人潘某英2、潘某生(乙方)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编号:J-107),其中载明:因黄浦区厅西路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类别旧改项目),黄浦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编号为:黄府征〔2019〕6号;系争房屋类型旧里,房屋性质私房,房地产权证号:沪国用(南)字第150219号,房屋用途居住;房地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认定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居住XX房XX市场评估单价为49,7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房屋征收范围内被拆除房屋评估均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9,529元,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照评估均价计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GM据黄浦区政府确定(黄府规〔2012〕2号),征收价格补贴系数为0.3,套型面积补贴为建筑面积15平方米,计算居住困难货币补贴的折算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000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为3,326,083元(其中评估价格为1,988,800元,价格补贴为594,348元,套型面积补贴为742,935元);乙方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装潢补偿为20,000元;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调换房屋1套,即浦东新区惠南民乐K05-01地块XX路XX弄XX幢西单元XX号XX室,房屋价格1,699,560.34元;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合计1,039,000元(其中签约奖励费525,000元、家用设施移装费2,000元、搬迁费2,000元、无搭建补贴100,000元、临时安置费10,000元、限定选房奖励费400,000元)。

《黄浦区厅西路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结算清单1记载,协议书应付总计2,685,523元。《黄浦区厅西路地块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结算清单2记载,本结算单额外增加发放费用如下:搭建补贴643,430.29元、搬迁奖励费415,000元、期房临时安置费补差5,000元、协议生效计息奖励费74,288.20元、特殊困难补贴20,000元,合计1,157,718.49元。

GM据两张结算单,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共计5,542,801.83元,包括货币补偿款3,843,241.49元及安置房屋一套(价值1,699,560.34元)。

GM据《浦发银行储蓄存单》,潘某英2于2020年10月已领取货币补偿款3,843,241.49元。

四、《家庭内部协议》签订情况

2020年3月24日,陈某、潘某英、潘某、潘某生、潘某英2共同签订《家庭内部协议》。协议内容为:“兹有陈某、潘某英、潘某、潘某生、潘某英2共五人本着友好和睦的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XX路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安置和货币补偿)的家庭内部分割达成以下协议:一、陈某放弃征收补偿款。二、由潘某英、潘某、潘某英2三人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中50%的货币补偿。三、由潘某生获得剩余50%征收补偿款,包括房屋和货币。房屋的产权为潘某生单独所有。四、签订协议的全体人员配合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包括协助潘某生办理安置房屋登记的所有手续、货币款项的领取。五、全体一致同意征收安置货币款项由潘某英2领取、潘某英2在领取后3日内将属于潘某生的货币款项支付给潘某生,若有逾期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六、本协议全部协议人签字或盖章按手印时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由协议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潘某英、潘某、潘某生、潘某英2在该协议中签字并按手印,陈某在协议上按手印。

2020年3月24日,潘某英、潘某、潘某英2共同签订《承诺书》,内容为“兹有潘某英、潘某、潘某英2对潘某生以下事宜做出承诺:一、领取XX路XX号征收补偿款后由三位承诺人负责安置母亲陈某的居住;二、母亲陈某的养老,在用尽其存款和退休金不足以满足生活、看病等开销时,承诺人每人补贴母亲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潘某英、潘某、潘某英2三人在承诺人处签字并按手印。

审理中,原、被告均确认安置房屋由潘某生购买。潘某英2陈述,已向潘某生支付货币补偿款,未向潘某、潘某英支付。潘某英陈述,其与潘某英2自己解决,不要求本院在本案中处理。潘某生陈述,要求潘某英2向其支付其继承的陈某在本案中的遗产。

2022年1月18日,潘某英、潘某英2书面表示,经查询陈某银行账户存款金额为205,557.15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支付陈某丧葬抚恤补助26,676元,不再要求在货币补偿款中扣除陈某的花费94,716.72元。

以上事实有征收协议、结算单、户籍摘录、承诺书、家庭内部协议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因此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征收利益应归产权人所有。征收时,系争房屋的被征收人潘某福已去世。陈某、潘某英、潘某、潘某生、潘某英2五人就征收利益的分配签订《家庭内部协议》,本案中当事人均认可应按该协议分割征收利益。故本院据此确认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共计5,542,801.83元,潘某取得货币补偿款923,800.30元,潘某英取得货币补偿款923,800.30元,潘某英取得货币补偿款923,800.30元,潘某生取得货币补偿款1,071,840.59元及安置房屋(浦东新区惠南民乐K05-01地块XX路XX弄XX幢西单元XX号XX室,房屋价格1,699,560.34元)。潘某英、潘某、潘某英2三人约定:“陈某的养老,在用尽其存款和退休金不足以满足生活、看病等开销时,承诺人每人补贴母亲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因陈某账户中尚有20余万元,故潘某英、潘某英2要求在潘某应得的征收补偿款中扣除保姆费用40,000元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潘某应得征收利益份额在协议签订之日即2020年3月24日已经明确,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征收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货币补偿款461,900.15元系潘某遗产,邵某父应得货币补偿款461,900.15元。邵某父、邵某女、陈某均系潘某的继承人。鉴于潘某长期患病,其去世前与邵某父、邵某女共同生活,主要由其二人照顾,本院酌定邵某父、邵某女适当多分得潘某在本案中的遗产。本院确认邵某父继承取得货币补偿款170,950.08元,邵某女继承取得货币补偿款170,950.07元,货币补偿款120,000元系陈某遗产。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潘某先于陈某去世,潘某之女邵某女代位继承陈某的遗产,故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邵某女、潘某英、潘某生、潘某英2。潘某英2、潘某英递交的租赁合同、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可以证明其二人在陈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本院酌定潘某英2、潘某英适当多分得陈某在本案中的遗产。本院确认潘某英2继承取得货币补偿款40,000元,潘某英继承取得货币补偿款40,000元,潘某生继承取得货币补偿款20,000元,邵某女代位继承取得货币补偿款20,000元。

因潘某英2已领取货币补偿款,其应承担对邵某父、邵某女、潘某生的支付义务。

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潘某英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某父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632,850.23元;

二、潘某英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邵某女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190,950.07元;

三、潘某英2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潘某生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1.33元,由邵某父负担322.33元,由邵某女负担1,000元,由潘某英2负担12,192元,由潘某英负担565元,由潘某生负担2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袁 伟

审 判 员 王腾宇

人民陪审员 柳登伟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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