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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辩护--重伤判缓刑
更新时间:2022-09-29

根据郑州市公安局郑公金(侦)诉字[2019]10083号起诉意见书中,2017年10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段某辉、郭某威、闫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经八路向西50米路北夜市摊吃饭, 因琐事与邻桌的被害人范某发生矛盾,随后三被告人对范某殴打, 将范某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后,又用脚朝范某上半身进行踢打, 段某辉举起一辆共享单车(小黄车)砸到范某身上,致使范某受伤。 经鉴定,范某腹部所受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仅看起诉书认定事实,被告人的情况十分不乐观,其刑期应为3-10年,且又涉及共同犯罪。 辩护人在介入该案后,经与办案单位人员沟通,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对三被告的犯罪行为认为证据确凿充分,且对辩护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不予以认可,并很快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即第一时间阅卷并与承办人员沟通,经阅卷,辩护人发现,本案的发生系因被害人无事生非故意挑衅所引起,且案发时被告人闫某某系未成年人,另外被告人闫某某可能存在立功情节,辩护人积极寻找有利情节,与承办人员沟通,部分观点得到承办人的认可,并积极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申请等,但因检察人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情简单,很快即决定移送起诉。

案件起诉至法院后,辩护人积极与承办法官沟通,提出了本案中因被害人无事生非故意挑衅所引起,且案发时被告人闫某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另外被告人闫某某可能存在立功情节,且系坦白、从犯、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等。

另外,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适时引导被告人家属与受害人协商赔偿事宜,争取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但受害人对赔偿谅解一直都提出了过高的要求,由最开始侦查阶段的200万,到审查起诉时的98万,直到开庭仍然坚持90万,且庭审后仍然坚持不松口,非常顽固,鉴于此情况,辩护人要求受害人提供相应赔偿的依据和标准等证据,并申请法院调取其治疗花费情况,并前往受害人住院治疗调查其医疗费用等情况,同时积极协调三被告家属与其协商,并积极主动的配合法官,最终在双方已经处于水火不融的情况下,促使了与受害人达成赔偿谅解。辩护人的辛勤努力获得了法官和三被告和受害人的高度认可,最终本案不仅闫某某获得了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的处罚,另外二名同案犯且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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