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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部分子女不愿分割房屋其他子女可起诉分配
更新时间:2022-09-27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估价160万元。

事实和理由:房屋产权人陈某静是原告和被告的母亲,母亲于2019年去世,但张某聪把母亲房本拿走,拒不配合房屋的过户与公证,望贵院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聪辩称:同意房子按照每人25%的份额进行分割。三原告需要给付我十万元补偿,因为2004年我出钱购买的房屋。


法院查明

陈某静与张某鹏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五人: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张某聪、张某洋。张某洋与邹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张某鑫。张某鹏之父张某良于1979年12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之母于1991年11月2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张某鹏于1990年1月17日因死亡注销户口,陈某静于2019年5月24日死亡,张某洋于1997年8月8日因死亡注销户口。双方当事人均陈述陈某静之父母均先于陈某静死亡,陈某静、张某鹏、张某洋生前均未留有遗嘱。

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房屋)登记在陈某静名下。2004年12月8日,陈某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成本价购买了房屋,其中使用张某鹏工龄34年。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购房款由张某聪支付。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陈述上述购房款已由陈某静偿还,张某聪不予认可。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洋之妻邹某芬、之子张某鑫明确表示放弃房屋的继承。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张某聪均表示不能给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同意按照份额分割房屋。

另查,陈某静自1971年开始居住在一号房屋,双方当事人均对被继承人承担了赡养义务。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房屋由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张某聪继承所有,每人各继承25%的所有权份额(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张某聪均有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手续之义务);

二、驳回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其他之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故其遗产应当按法定继承办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案中,一号房屋为张某鹏、陈某静所有。张某鹏死亡后,其遗产由陈某静、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张某聪、张某洋继承。张某洋死亡后,其遗产由陈某静、张某鑫、邹某芬继承。

此外,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故陈某静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张某聪及张某清之子张某鑫继承。现张某鑫、邹某芬均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屋,法院不持异议。

综上,诉争房屋应由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张某聪继承,每人继承份额均等。就张某聪主张张某文、张某清、张某昊给付其10万元补偿款,就此张某聪并未举证证明陈某静购房时系向其借款,其上述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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