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辩护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被害人苏某因嫖资被谢某等人索要6000元。但是苏某身上没有钱,只有一台旧手机。谢某要求犯罪嫌疑人范某的朋友祝某去帮忙,祝某怕自己控制不住自己,要求犯罪嫌疑人范某去帮忙。谢某等人在田边、苏某房屋殴打威胁苏某拿6000元私了,苏某把自己手机交给谢某。后来,苏某呼救,众人逃离现场。
【辩护意见】
关于对被告人范某涉嫌敲诈勒索作不起诉处理律师意见书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范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本律师经多次会见被告人,阅卷,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依法予以参考、采纳:
一、本案系敲诈勒索案,涉案标的为6000元,金额不大,其系未遂。
二、被告人范某没有殴打被害人,仅仅站在一旁,没有 说话。被告人对本案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范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
四、被告人范某已赔偿苏某2000元,取得苏某谅解;被告人范某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五、受害人苏某自己嫖娼,对本案发生有很大过错,依法可以对被告人范某从宽处理。
综上,本律师建议对被告人范某做不起诉处理,请予以采纳、准许!
辩护人:罗小云律师
2020年11月19日
【审查起诉结果】
决定对被告人范某作不起诉处理
【审查起诉文书】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51号
【案例评析】
被害人苏某嫖娼因嫖资问题,被谢某等人敲诈。被告人范某不知情。谢某要求范某的朋友祝某去帮忙,祝某要求范某一起去。
范某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故意。因范某没有找到工作,住在祝某家里,因祝某要求他去帮忙,结果自己被抓,实属被所谓的朋友所牵连。结合犯罪嫌疑人范某的陈述,辩护人为他申请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本辩护人为他申请不起诉处理,最终辩护意见被采纳。
【结语和建议】
我们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不要有心理负担,顾虑。律师一定要多次会见被告人,仔仔细细阅卷,发现对被告人有利证据或证据有重大瑕疵,一定要向办案单位提出来。本案,被告人范某涉案,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没有积极参与,只是在场。在侦查阶段,本律师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范某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人对被告人范某做不起诉处理,最终意见被采纳。委托人和被告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