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范先生(化名)
被告:徐女士(化名)
被告律师:易轶律师、胡梦蝶律师
范先生是某制药厂员工,徐女士系某杂志社编辑。两人于2010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3月26日经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5月5日,范先生将户口从西城区某处迁入顺义区徐女士家所在某村。
2011年12月1日,被拆迁人徐女士父亲与拆迁单位就其宅基地及其上房屋和附属物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和《某村拆迁补贴协议书》。上述两份协议书均明确徐女士某家庭人口有四人,其中徐女士父母、徐女士和范先生四人。徐女士为农业户口,范先生为非农业户口。
协议签订后,拆迁单位依约支付了各项拆迁补偿补助款,并另行发放房租补助奖、季差补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共计50400元,以上款项均由徐女士父亲领取。2014年3月,范先生与徐女士离婚时,因拆迁补偿涉及徐女士父母利益,法院未予处理。2014年12月,范先生诉徐女士父母、徐女士分家析产纠纷,法院确认范先生享有部分拆迁款项的四分之一份额,分得拆迁款140197元。
该判决生效后,范先生于2016年2月18日再次起诉,认为徐女士在婚内取得的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135907.33元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收到法院传票后,徐女士找到了我们律所。
接受委托后,我方律师向受理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当事徐女士父亲名下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的宅基地申请、审批、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材料,宅基地登记卡显示户主为徐女士之父,家庭人口为三人。
我方律师认为宅基地权利是专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本案争议的宅基地补偿款系徐女士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应为徐女士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本案经判决结案。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驳回了范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家理说法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涉及拆迁安置款项分配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物拆除后,拆迁单位给予的各项补偿费用,其性质如何,究竟该如何分配?
在2014年的分家析产案中,范先生分得部分拆迁款的依据是两份拆迁协议书,范先生为被拆迁人家庭成员,应分得拆迁款项中针对家庭的补偿项目;同时,部分拆迁款项的发放是按家庭成员数进行核算的,范先生可取得其份额,详细份额分配如下表。在本次诉讼中,范先生未提出分割宅基地区位价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未对该款项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