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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2-09-16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 1084 刑初 660 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 年 7 月 20 日生,汉族,江苏省高 邮市人,小学文化,个体,住高邮市盐河西路怡嘉天下C区。因 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 年 7 月 12 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 8 月 14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邮市看守所。 辩护人钱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某,江苏求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661 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赌博罪,于 2019 年 9 月 29 日向本院提起 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步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 某某及其辩护人钱某、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 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间为张某祥、吴某、戚某等人提供文游中路佳禾国xx乐购超 市楼上 1312 室内等场所,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为赌具,进行“二 八杠”、“扎金花”赌博共计 6 次,被告人姚某某收取“水子钱” 约 12 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 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姚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钱某、刘某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姚某某构成坦白,自 愿认罪认罚,退出赃款,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2 月至 2015 年 10 月间,被告人姚某 某在其位于高邮市文游中路原乐xx市楼上 1312 室、高邮市怡 xx下的住宅内,为参赌人员张某祥、吴某、 戚某等人提供服务,参赌人员利用扑克牌为赌具,进行“二八杠”、 “扎金花”赌博共计 6 次,被告人姚某某按照“二八杠”庄家“漫 庄”每把抽取 5000 元“水子钱”、“扎金花”每把收取 200 元 “水子钱”的方式抽头,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约 12 万元。被告 人姚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 间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 12 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姚某某的当庭供述,证人张某祥、吴某、 王某、戚某、蒋某、李某等人的证言,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 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 本院对其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 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准确,应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坦白、 认罪认罚、系初犯、退赃等合理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 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退出赃款,酌情从轻 处罚。 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7 月 12 日起至 2020 年 2 月 11 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在本院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 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 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虞亚春

人民陪审员 许兆定

人民陪审员 杨明坤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郁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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