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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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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起诉重罪判决轻罪)
更新时间:2022-09-06

成功案例(起诉重罪判决轻罪)

肖某非法持有毒品案:2020川0108刑初228号

辩护成功类刑:起诉重罪判决轻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联系云南寄出快递包裹,在收取包裹时被挡获,快递包裹内查获白色粉末状物品990.85克,经鉴定含有氯胺胴成份,另外,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白色晶状物质,净重1.0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红色片剂物质,净重0.78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毒品净重合计992.71克。公诉机关起诉认为,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肖某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应当依法惩处。

律师辩护

被告人辨称,不知道包裹中有毒品。律师结合被告人的立场,围绕证据三性和案件定性问题进行辩护。在质证中提出:证明被告人明知包裹中有毒品的证据不足;证明构成运输的证据不足,证据链不完整,达不到证明运输毒品罪的条件;同时,公诉机关未起诉构成贩卖毒品罪,仅凭证人推测性的证言,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既往贩卖毒品的事实,也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有贩卖毒品的目的。在辩论中进一步提出,本案应当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

律师分析:

本案中,被告人收取快递包裹被当场挡获,同时在其随身物品中搜出多份毒品,依运输毒品罪起诉,有毒品物证的直接证据,看似证据充分,但仔细分析,事实上证据链并不完整。一是被告本人未作有罪供述,缺少稳定供述,只能围绕客观证据进行论证式的证明;二是证明运输链条的证据是断裂的,上家情况不明确;三是挡获的时间点是被告人收取包裹时,缺少证据表明被告人的下一步意图,也因此,公诉机关并没有将贩卖毒品列入起诉项目。同时,在本案中,司法机关搜集了一些被告人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的证据,虽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贩卖毒品,但已经列入证据清单中,不排除在法庭中举证以加强说服力。对此,律师分析,将这类证据在庭上举证,削弱了证据的总体证明力,也游离到了焦点之外,如遇此情况,重点是将争议引回焦点,围绕是否构成运输毒品行为辨论。


法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针对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可能涉及贩卖毒品的证据,辩护人提出不在公诉范围内的意见。对此,法庭要求公诉人说明是否起诉贩卖毒品行为,公诉人表示不包含此内容。据此,法庭对被告人收取毒品用于贩卖的可能性予以排除。最终判决认为:认定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运输毒品罪,但有多项证据证明被告人知晓包裹中含有毒品,因此,依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


办案总结:

本案取得了较好的辩护效果,根据挡获毒品数量,本案如依运输毒品罪定罪,法定刑为15年,且没有任何可能降档减轻处罚的情节。因此,只能集中精力在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两个辩护焦点上。主要经验有几点:

一、毒品案件中,多有被告人供述不完整,不认罪的情况,因此,法庭的焦点,往往是客观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构成犯罪,尽管角度不同,但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展开的。作为辩护人,核心在于在辩护中将法律的检验标准突出摆明,强调定罪量刑应当经得起法律标准的检验,以此为原则和方法,维护司法公平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告人的无罪立场,往往具体原因不同。辩护人要尊重被告人的基本立场,但辩护并不是简单的立场延伸,而是法律认识的深化,不仅要充分阐述被告人无罪辩解的要点,同时也要就是否构成相对轻罪作充分的准备,也要注意公诉人的起诉意见,在法律上是否符合构成要件,证据上是分充分。在准备工作上,被告人持无罪立场的,无罪辩护和相对轻罪辩护,要同时准备。

三、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有的案件,可能部分证据比较突出,证明力强,但综合全案,并不等于证据确实、充分。疑难案件,不能轻易的建立观感和立场,更需从头开始,不急于下结论,要从头按照证据标准,细致的、逐层的、逐项的分析。往往比较合理的辩护意见,在这个过程中,就能逐渐成形。

四、过度引用各种依据以证明自己的观点,而忽略了所引用依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结果是反而削弱了要证明的观点,这是在法庭上会经常出现的一种辩论失误,容易抓也容易犯,此为辩护时所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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