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5日,当事人刘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成都市某大道某专线跨线桥路段时,因路面受损部分未填补,导致刘某骑车摔倒。事后经某中医院诊断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
另经调查:该路段总包单位为某集团公司,路段施工劳务承包单位为内江某劳务有限公司;该路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周边无任何警示标志。
一审判决结果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1、确定刘某的损失合计90854元(十级伤残);2、刘某因存在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未及时保护现场和报警、自行离开未及时就医导致病情延误等过失责任,最后判决由施工单位内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60%赔偿责任,刘某自行承担40%。
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经律师团队分析:没有证据证明驾驶的无牌机动车存在实际安全隐患、普通老百姓缺乏专业的交通事故现场保护能力符合一般常理、自行离开当天未就医是因为案发当日伤处并没有剧痛发作。故律师团队一致认为:一审判决有失公平,施工方理应承担更大的事故责任比例。故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结果
成都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接纳和采信了我方的上诉理由,最终改判由内江某劳务有限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某只须自行承担20%的责任。当事人刘某对此结果非常满意,携全家专程赶往律所赠送锦旗一面,以表对律师团队全力为自身争取合法权益的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