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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明律师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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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银行卡不构成洗钱罪,成功办理取保
更新时间:2022-08-31

2022年2月23日,广州市的谭某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以涉嫌洗钱罪为由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谭某被公安机关带到邢台市,关押在邢台市第一看守所。


后谭某家属委托本律师进行辩护,经过会见谭某,了解到谭某由于缺钱花,打听到有人收银行卡,于是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和密码出卖给收卡人,谭某前后共获得卖卡款2000元左右。卖卡时谭某询问了收卡人用途,收卡人告知用于生意周转保证不会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所以谭某才放心把银行卡出卖。直到谭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为由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谭某才从公安机关处得知用卡人用自己的银行卡去从事涉嫌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


本律师认为谭某并不构成犯罪,向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申请办理取保候审,但是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不予批准并申请检察院逮捕。后本律师向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辩护意见,具体意见为:

1、谭某出卖银行卡时,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的注意义务,特地询问了收卡人做什么用途,在获得收卡人不用于违法活动的承诺后才出卖银行卡,此前谭某和收卡人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联系,不存在进行犯罪的故意或者共同故意。

2、谭某只是出卖自己的银行卡,而且获得卖卡款2000元左右,此行为金额较小,没必要刑法介入评价,社会危害性极轻微。

3、银行卡出售后,谭某也没有和收卡人及使用人有任何联系,更没有对使用人进行过任何犯罪帮助,不是共同犯罪,不构成犯罪。

4、刑事羁押是一种严重的刑事强制措施,现在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都强调慎拘慎捕,能取保尽量取保,请求结合谭某的实际情况,从宽把握和评估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5、谭某年龄较大,本身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又是南方人,长期在北方羁押封闭性居住,可能对她健康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谭某极有可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银行卡使用人犯罪案中的证人,谭某配合司法机关说清楚银行卡来源和出卖过程即可,不应列为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如果继续羁押,有可能产生错误羁押的刑事后果,请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最终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批准对谭某的逮捕请求,谭某最终被释放,成功了办理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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