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于2011年12月登记结婚,次年8月生育一小孩。双方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婚姻关系无法维持,因协议离婚不成,男方遂委托旷律师为其向法院起诉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开庭时,男方因疫情原因无法准时参加,且当时女方也表示不同意离婚,后男方向法院撤回起诉。
男方在撤诉后不久,即就离婚事宜与女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因撤诉还未满六个月,男方还不可以作为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于是旷律师建议由女方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征得女方同意后,旷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诉讼材料。由于两人都在天津上班,为给双方节约时间和金钱,旷律师向法院申请远程视频调解,这样双方在各自工作地用手机操作就成功离婚。旷律师从为男方起诉到成功离婚,从未与双方见过面,男、女双方至始至终也都没到法院现场参加调解,旷律师做到了让双方“足不出户”就顺利离婚。
其实本案极具戏剧性,本来一直是男方要求离婚,第二次起诉我们却说服女方当了原告;第一次起诉是在隆回县人民法院,第二次起诉却是在洞口县人民法院。这些听起来好像不可思议,但在各方努力下我们都做到了,这就是沟通的魅力。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一定要注重沟通、变通,不能一味地进行对抗,否则有些案件很难顺利处理。当案件陷入僵局时,我们应放平心态,冷静沟通,急于求成,可能会适得其反。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05XX诉前调书XXX号
原告:罗某某,女,19XX年XX月1X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XX镇。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肖某某,男,19XX年XX月 XX 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XX乡XX村。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肖某鑫由原告抚养并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享有小孩探视权;3、判令原、被告购买的洞口XX城X栋XXX号房归被告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被告偿还,原告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11 年 12月22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6日生育小孩肖某鑫,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肖某鑫由罗某某抚养,罗某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肖某某有探望肖某鑫的权利,罗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洞口县慧创凯旋城某某栋某某号房归肖某某所有,剩余按揭贷款由肖某某负责偿还,罗某某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所负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1131元,由肖某某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XXX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