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1975年11月6日生,回族,住**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男,1981年7月5日生,回族,住**省**市**县。
被告:中国****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试验区**路88号中国****中心15楼15**单元、16、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55K。
负责人:曹**,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与被告安**、中国**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王**于2022年7月18日以其自行与安**、中国****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审判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