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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珍与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更新时间:2022-08-19

案件概述

原告孙X珍与被告李X忠、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珍委托代理人张律师、被告李X忠,被告李X、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X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X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79689.97元、住院伙食补助34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3606元、误工费1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交通费2000元、财产损失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X忠驾驶×××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X市X区X路X路口东侧时,与由西向东行走的原告孙X珍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X忠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红十字急救救治,诊断为右足多发骨折、左足骨折、右侧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踝部开放伤口等,住院治疗39天。×××车辆所有人为李X,在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李X忠、李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责任认定。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误工期以医嘱天数为准;护理费认可医嘱住院期间;X医院票据不属于正规医疗发票不认可,且没有诊断证明,没有药方,是否与交通事故有关不清楚。李X忠、李X认为原告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李X忠垫付医药费21941元、护理费1500、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由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李X忠理赔。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孙X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尿垫费、误工费、就医交通费等共计100344.63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给付)。

二、被告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付被告李X忠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3941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给付)。

三、驳回原告孙X珍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孙X珍负担295元(已交纳);由被告李X忠负担1122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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