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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例
更新时间:2022-08-14

刘某诉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概述

2019年某月某日,经法院判决刘某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后,刘某再次起诉要求分割王某所有的房产按揭款、婚内还款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称“1号房屋”)、某市某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称“2号房屋”)、某市某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称“3号房屋”);及平均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位于某市某区某小区房屋(以下称“4号房屋”)已支付的按揭款。上述四套房均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按揭的房款,分别登记在双方名下。该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办案过程及结果

(一)律师作为原告刘某的代理人,对本案的难点进行了梳理:1、房屋按揭款的分割应终止于哪一时间;2、房屋按揭款分割的分配比例如何认定。

(二)在明确了案件难点后,律师办案思路如下:

1、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存续时间为2014年某月某日起至2019年某月某日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界定就是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且符合上述规定,双方财产分割时间节点应自2014年某月某日起至2019年某月某日止。

2、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的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四套房屋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进行贷款,离婚后该财产理应按照一人一半即50%的比例予以分割。

(三)判决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房屋补偿款;2、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还贷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4套房屋婚后双方共计还款6,521,881.02元(105,054.3元+115,100元+6,301,726.72元),被告王某应当按照 50%的比例对原告刘某作出补偿。被告王某针对分割时间及比例的辩解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

三、典型意义及启示

(一) 夫妻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终止时间应以什么时间为准?

应以双方离婚的法律关系生效时的时间为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以上规定旨在说明双方不论是在登记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就可进行协商或进行判决,而离婚时就应为财产分割的终止时间的节点,即双方离婚登记完成或诉讼离婚获得生效判决时间作为终止时间。

(二)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按揭房屋贷款,离婚后按揭款的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还贷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而该“补偿”在无确切证据确定补偿比例时,应按照按揭款项的一半即50%进行分割。

(三)典型意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法律规定愈加完善了离婚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的相关问题。据以上案例可知,而后在离婚时产生了财产分割问题,法院更加注重从下述情形中进行考量:1、离婚时个人婚前财产未作协商的应不予分割;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看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再根据双方的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考虑分割问题;3、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可按照其约定进行分割;4、如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法院着重考虑对其予以适当补偿;5、离婚时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针对侵害方,法院可以适当考虑少分或者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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