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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增量和签证单以及证据搜集
更新时间:2022-08-11

案情简介:

2021年×月×日,据陕西××公司称其与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签订了《××××安装工程合同》,承包建设位于陕西省××××市××××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依约履行了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对方多次通过发送《工程联系函》要求变更施工设计方案并要求根据其提供的变更图纸进行施工,所增加的合同外的工程量在原合同之外另行结算,所增加合同外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均有被申请人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确认,现该项目已竣工并投入使用,但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仍欠增量工程款未支付。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超出税率3%的部分属于合同总价款之外的应由对方另行补差额,后其多次催要增量工程款及税金差价,对方以各种借口拖延至今未支付。现要求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仲裁委维护其权益。

陕西××公司于202×年×月×日与我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我所委派郑志春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在接受陕西××公司的委托后,及时与其进行了沟通并收集了案件的相关材料。

案件处理结果:

一、×市仲裁委于202×年×月×日作出了【×仲裁字(202×)第××号】仲裁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陕西××公司支付工程款649883.56元;二、驳回申请人陕西××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本案本请求仲裁费19446元(受理费16738元、处理费2708元),由申请人承担4106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5340元。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承担部分在履行本裁决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反仲裁请求仲裁5160元(受理费3160元、处理费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市中院于202×年×月×日作出了【(202×)陕×民特×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申请人陕西××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400元,由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承担。”三、202×年×月×日案件执行全部回款。

办案心得:

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接案之初觉得本案事实还是比较清楚的有签证单,而且这么大的工程量,应该会有比较完备的资料,相关部门也会有很多备案,只要资料收集补充齐全,应该问题不大,但是在真正办理起来以后却处处遇到问题,甚至此案差点败诉,具体来说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就是本案的证据搜集,因为涉及到很多国家机关,所以律师无法调取,所以申请仲裁委调取,但是仲裁委作为民间机构又不像人民法院那样有公权利可以出具调查令,所以在证据的搜集上遇到很大困难,而且司法实践中仲裁委也根本不受理调查申请;

第二,就是当事人的证据准备,因为该案均为个人承包负责,所以除了合同和签证单根本就没有保留任何过多的资料,也没有竣工验收等资料,所以本以为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是在第一次开庭之后一度感觉此案可能败诉,因为仲裁委认为签证单不正规没有盖章,而且竣工及验收资料太少,如何去证明进行了施工,以及最关键的增量部分是否属于合同之外,另外就是对方在开庭时提出反仲裁,认为我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相关资料所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款项;

第三,为了证明焦点问题我们开始多发搜集证据,即便是证明力较小的间接证据,虽然没有竣工图,但是有电子版的原始设计图,为了还原施工现状,让当事人前往已经施工完毕的场地,对照着签证单上的更改部分,进行实地拍摄视频及照片,然后由当时工地负责的人员前来我们单位对照这原始设计图纸以及签证单还有现场拍摄照片,逐个进行说明由团队律师记录,之后全部在设计图上面还原出来签证单中修改的增量部位,旁边再贴好相对应部位的照片,从而明确的进行对比,让项目负责人员把电气施工图进行说明讲解,最终第二次开庭前准备完毕,开庭时完全给仲裁委呈现了出来,而且关于反仲裁让当事人前往对方资料处进行视频取证,最终也证明了资料已经交付的事实,所以在第二次开庭之后我们又反败为胜,期间对方提出调解,仲裁委专门组织第三次开庭调解,最终因对方出尔反尔致使调解不成;

第四,就是对方在调解不成之后又申请鉴定,仲裁委未同意其申请。我们认为根据《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该法条明确了三点:第一,鉴定程序并非仲裁程序的法定必经程序;第二,是否进行鉴定的决定权在仲裁庭;第三,仲裁庭就专门性问题认为有需要的才进行鉴定。结合案件仲裁事实,双方经过仲裁庭审,已经将相关的证据提交给仲裁庭并经过双方充分的质证,最终仲裁庭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及双方陈述、证据认定了事实并出具仲裁裁决书,未违反任何仲裁程序。申请鉴定系当事人的权利,但是否需要鉴定应当结合案件事实、案件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由仲裁庭认为是否需要进行鉴定。仲裁庭在根据其它证据能够认定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进行无意义的鉴定,既节省了司法资源,也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最终裁决可谓我们的观点大部分被采纳。

此案让我印象最深的就是一审以后证据的收集,不能指望当事人给你提供现成证据,而是要自己去挖掘证据,如果没有直接有利的证据那就从现有的证据去着手,从中找出对你最有利的方面,还有就是如果你不是某种领域的专业人士,你可以去向对方去充分了解,让其给你说明直至搞清楚整个事实过程,这样你才能给法官或仲裁员清楚地还原出来,以便更客观公正的去处理,此案之后对方还申请了中院去撤销裁决,但是最终也被驳回,申请强制执行后也是很快执行回款,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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