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曾峰律师
江西
从业7年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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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案件实例分享
更新时间:2022-07-24

在山东某地某公司工作的宋某因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被鉴定为劳动能力九级伤残。因宋某的用工单位委托吉安本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为其在吉安代缴工伤险,故人社局认定该人力资源公司为宋某的用人单位。宋某委托曾律师代理其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基本全部支持了宋某的请求。人力资源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认为自己仅为社保代缴单位,与宋某不存在实际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义务。一审庭审结束后,人力资源公司欲追加山东用工单位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曾律师主张该申请未依法在一审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不应予以允许。人力资源公司遂向一审法院申请撤诉,而后再次起诉,将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同时提供一份用工单位与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申请对该合同中的宋某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以证明该签名为宋某亲自签署,进而证明宋某与用工单位构成劳动关系而与人力资源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曾律师向法院提供了宋某之前签名的相关材料,以证明劳动合同中宋某签名与宋某实际签名不符,为他人伪造签名,并向法院主张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力资源公司起诉后又自行撤回起诉,原劳动仲裁裁决书已自行生效,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人力资源公司的再次起诉。一审法院委托了鉴定机构对劳动合同中宋某的笔迹进行鉴定。经鉴定得出该被鉴定笔迹与宋某本人笔迹不符的结论。据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宋某与用工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且人力资源公司自行撤诉后又提起诉讼,依法不应予以受理,遂判决驳回人力资源公司的诉请。人力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经审理依法维持原判。宋某获得二十余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款,对代理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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