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佰光律师
天津-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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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狮子大开口,后和解结案了
更新时间:2022-07-18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18日,天津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餐厅加盟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知识产权、双方权利义务、加盟费用、合同期限、争议解决等”。当日,李某向天津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398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天津X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名称为天津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以及增加了餐饮管理等经营范围。原告在经营了一年多后,在2018年的3月李某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无特许经营资质以及不享有*商标权为由,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餐厅加盟合同》,返还所缴纳的全部加盟费以及赔偿在这期间的合理支出和经济损失共计16万多。被告找到天津市高航律师事务所王佰光律师委托代理此案。

此案经两审终审。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餐厅加盟合同》;被告返还原告加盟费19800元及保证金1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王律师和法官的共同努力,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最终被告天津XXX餐饮有限公司向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43000元。


二、涉及法律条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办案过程及亮点

本案亦是典型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特许人负有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义务。

原告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并不具有特许经营相关资质和*商标的所有权,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王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之后,详细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原、被告双方是在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餐厅加盟合同》,被告的*商标在2016年5月23日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申请,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核于2017年7月14日核准注册。虽说最终的核准注册是在2017年7月,但是申请日对于一个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提交申请之后核准之前被告也是享有一定的合理使用的权利,并不像原告所说完全不享有任何权利,况且被告使用该商标的时间早于申请日,享有在先使用权。第二个关于餐饮行业的经营资质,原告诉称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无从事餐饮行业的经营范围。被告在签订合同后半个月内更改了公司名称及进行了相应经营范围的增项,因相关审批手续需要时间,实际申请更名和经营范围增项的时间应与合同签订时间相差无几。这也代表着被告人是在为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积极努力,而且亦不影响后续合同的履行,并不能构成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

第二,关于赔偿。原告不仅要求返还全部的加盟费用及保证金,另主张了包含房租、装修费、购置桌椅等费用,共计16万多。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赔偿请求范围。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合同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那么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自然经过了双方的认可,现在原告方因自己经营不善导致亏损,不仅要求解除合同,还要求被告承担全部损失明显不符合“自负盈亏”的约定。且在合同有效期内被告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李某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故对方要求全部返还加盟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和判断后,办案律师随即代理被告天津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证据的搜集整理和答辩文书的起草工作。另被告天津X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觉得此次诉讼对于品牌形象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造成了损失,于是王律师决定代被告向法院同时提出了反诉,要求李某赔偿被告品牌形象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四、律师思考与提示

本案原告从一开始的16万多到一审判决的49000元到二审最后和解的43000元,相差巨大,根源在于原告诉求的不合理和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离不开被告代理律师的努力。当事人对于此案的最后结果是满意的,这也就意味着,律师只要尽力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利益,符合当事人预期,就是一次成功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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