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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拒绝过户,买方能否主张合同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22-07-13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买方能否主张该合同继续履行呢?


【案情介绍】

2020年3月,白某作为买方,杨某作为卖方,甲公司作为居间方,三方共同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白某以X万元购买杨某位于某地的房屋。因该房屋存在银行抵押,抵押权人为A银行,需先赎楼进行交易。2020年6月,白某的贷款银行B银行向杨某的贷款银行A银行放款,杨某向A银行结清了案涉房屋的贷款债务,合同本应继续履行。期间由于房价上涨,杨某不想卖房,并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在2020年7月向白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提出解除案涉《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停止一切交易。白某与杨某多次协商未果,委托丘律师起诉,请求对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及过户登记手续,并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白某的诉讼请求。

【丘律师说】

本案中,被告杨某辩称,其与案外人贾某在2019年10月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约定将案涉房屋卖给贾某,因案外人贾某没有购房资格,原告白某受贾某的委托与被告签订一份新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所以原告应按照被告与案外人于2019年10月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该主张并不成立,上述两份《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是两份独立的合同,被告主张原告是受案外人的委托与其重新签订合同,但未举证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被告主张原告逾期支付首期款构成违约,但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口头约定首期款于案涉房产过户当天支付,被告主张原告构成违约,证据不足。此外,被告还主张原告逾期办理过户手续构成违约,但该约定的前提是被告已经涂销了案涉房产的抵押登记,被告据此主张原告违约不成立。因此,被告主张原告违约证据不足,无权提出解除案涉合同,原告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合理,被告应立即办理涂销抵押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案涉房产的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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