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700余万,争取判处缓刑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许某某在南京秦淮区设立江苏某公司大光路办事处并任负责人,通过其本人或者业务团队,向不特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人民币27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2400余万。
辩护方向:
因为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晰,非吸的数额也较大,造成的损失数额也较多,辩护人主要从量刑角度去辩护,争取判处缓刑。
辩护人结合本案中许某某具有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2019年1月30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意见》规定: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以及根据江苏省两院及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意见》,“对于犯罪后有自首、立功和认罪悔罪表现的,或者在犯罪中处于受支配或从属地位的,以及案发后积极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挽回损失的,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从被告人触犯的罪名,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改造的难易程度等方面进行辩护,最终争取对许某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