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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先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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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期内汽车发生自燃,谁负责?
更新时间:2022-07-12

  近年来,汽车在三包期内正常停驶的状态下发生自燃的事件屡屡发生,给许多消费者造成了不应承受的损失。然而,汽车自燃事故发生后,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经常以起火原因不明、没有证据证明燃烧系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引起等理由拒绝赔偿并要求车主申请司法鉴定,提供第三方证明。我国目前具备火灾成因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较少并且鉴定费用较高,这无疑加重了车主们维权的难度。在此分享一起典型和成功案例,供各位车主们参考。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苏某某向福州某众汽车有限公司(经销商)购买一辆汽车,该车由某某汽车有限公司(汽车生产厂家)生产。2016年1月,苏某某的丈夫刘某在出门办事时将该车停放在路边,后该车发生燃烧,消防大队接到群众报警后火速赶往现场将火势扑灭。经现场查看后,消防大队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认为起火部位是该车发动机舱内右侧处。由于燃烧发生时该车尚处于三包期内,苏某某多次要求经销商与厂家赔偿损失并向相关部门投诉,但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2016年3月,协商无果、投诉无门后苏某某委托潘先兵律师诉至福州某法院,要求经销商与厂家赔偿其购车费用、车辆购置税等损失。厂家和经销商以起火原因不明、没有证据证明燃烧系车辆自身质量缺陷引起等理由拒绝赔偿并要求苏某某申请鉴定,提供第三方证明。

  【律师观点】

  苏某某代理人潘律师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该车是由其他外部原因引起火灾的情况下,苏某某提交的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锁链证明起火原因系车量自身缺陷引起的,两公司如对起火原因存在异议,应自行申请司法鉴定。苏某某已就车辆损害事实及产品质量缺陷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初步证明,其举证义务已经完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汽车生产者和销售者就车辆不存在质量缺陷和法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和福州某众汽车有限公司(经销商)作为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未能举证证明车辆不存在产品缺陷及其免责事由,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应对车辆燃烧给苏某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厂家)和福州某众汽车有限公司(经销商)作为汽车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详细掌握汽车产品的技术标准,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应当对车辆不存在产品缺陷承担举证义务。两公司虽对车辆起火原因存在异议,但均未对车辆起火原因申请鉴定,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可以免除责任,故应当对讼争车辆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判决:某某汽车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与福州某众汽车有限公司(经销商)共同赔偿苏某某车辆损失和车辆购置税137275.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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